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认定和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3:46众所周知,21世纪是人才的竞赛,信息的竞赛,商业隐秘作为企业所具有的共同的信息资源,在商业竞赛中越来越闪现其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昆山作为一个新式的工业化城市,归于工业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一同也是劳作力密集型的基地,人才的活动在这个城市日趋频频。所以,人才活动导致的商业隐秘走漏的状况时有发生,关于企业而言面临着严重的用工危险,显示出企业的办理盲区。
近期,因为《劳作合同法》赋予了职工以较自在的离任权力,昆山甲企业即发生了15名技术员团体离任的事情,该15名职工把握了甲企业基本上一切的技术资料和出产技术,受一家新建立的与甲企业同行业的乙公司威逼,从甲企业离任后随即加入了乙公司任技术人员,并将从甲企业带走的技术隐秘用于新作业。企业办理者为之震动并马上向律师咨询怎么处理。笔者参加了与某企业的评论,以为本案是一同侵略企业商业隐秘的典型事例,故对企业商业隐秘维护问题作出了如下剖析。
一、 何谓商业隐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条的规则,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晓,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或运营信息。
根据该条规则,商业隐秘应当具有法令要求的以下条件:
(1) 该项信息具有隐秘性
商业隐秘首要的构成条件便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隐秘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揭露。所谓向社会揭露,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泄漏。企业职工因事务需求而把握的隐秘不能以为是向社会揭露。其他企业因事务来往了解到运营者隐秘的,假如有约好或许明知该项信息是别人的商业隐秘,其他企业应当负有保密职责,该项信息不视为已对外揭露的信息。别人盗取商业隐秘但该隐秘没有分散的,不视为现已损失隐秘性。企业运用技术隐秘制作的产品揭露出售,也不损坏其隐秘性。
(2) 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一项信息,纷歧定会当即转化为经济利益。所谓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包含潜在的经济利益,也包含可以为企业带来竞赛优势。只需一项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就可以满意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已然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维护价值。
(3) 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可以被企业实际运用于出产或许运营。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可以直接用于出产运营。假如该项信息可以为企业的出产运营活动供给直接的、有利的协助,该项信息依然应当确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出产运营,可是,它是企业进一步展开研究作业的根底,对技术成果的终究完结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它就应当被确定具有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