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完善 (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8:12(二)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罗列的规模过窄,未能包容违法婚姻的多种景象。
《婚姻法》第10条罗列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景象,第11条规则了可吊销婚姻的一种景象。这五种景象未能包括一切短缺成婚要件的违法婚姻,如诈骗的婚姻,严重误解的婚姻,虚伪的婚姻等。这些违法婚姻在现实日子中并非少量,它们的性质怎么,应怎么处理,立法未予清晰,给法令调整的规模留下了空白。
(三)《婚姻法》回避了一些法令应予标准的问题。
如对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根据1994年《法令》的规则,属无效婚姻,《婚姻法》则未将之列入无效的景象。最高院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下简称《解说》)第5条规则,这种景象下申述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法令》发布施行之前,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法令》发布施行之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实践中,当事人申述到法院要求离婚,这种景象下两边去补办成婚挂号的可能性极小。未补办挂号的,根据《解说》,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同居联系怎么免除,《婚姻法》、《解说》均未触及。最高院1989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对这类案子的审理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则。虽然《婚姻法》修订时,已将“不合法同居联系”中的“不合法”二字除掉,但《婚姻法》、《解说》没有规则废止这一司法解说,最高院也未宣告废止,因而,能够推论这一司法解说仍有用,关于未补办挂号的,法院应根据这一司法解说免除同居联系。但经过司法解说作出规则究竟仅仅权宜之计,若将之归入法令调整的规模,必定要对其性质作出清晰。《婚姻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使之悬而未决。
三、无效婚姻准则的前史与开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根底。各国法令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令准则加以承认。根据维护社会公益和维护婚姻当事人个人私益的理由,各国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有用建立均规则有若干建立或有用要件,短缺法定建立或有用要件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即成为婚姻法令准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无效婚姻起源于古代法。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将事前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背成婚的必备条件和婚姻禁例的,不认其为正式婚姻。按照传统的亲属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地,婚姻无效准则滥觞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全盛的年代。那时基督教本着教义奉行制止离婚主义,关于无法共同日子的男女两边,只能根据必定理由,经教会当局宣告其婚姻无效。从必定意义上来说,其时婚姻无效准则和别居准则相同,是作为制止离婚的救助手法而得到注重和使用的。[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