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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2:17
所谓行政处分追查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作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背行政管理次序行为的现实,超越法律规则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其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分。
《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则,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规则:前款规则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则,应掌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刻”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刻,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时刻;
(2)行政处分追查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结或许中止日。如运送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刻,应当从最终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别人起开端核算。关于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端偷电,该案的行政处分追查时效应当从该公民中止偷电之日起核算。又如或人违法占地建住所,其行为的行政处分追查时效应当从或人撤除住所,退出土地之日起核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分追查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终作出行政处分决守时超越行政处分追查期限的,对这种状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分追查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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