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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0:18
发布部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 1981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六号发布 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本暂行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则、法则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法令》制定。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特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协作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在开业前应向特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挂号,收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如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则的特种行业,应收取特种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未经挂号收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者,禁绝开业。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请求挂号、注册手续另行规则。    第三条    特区企业请求挂号,应提交下列证件:(一)该企业所在地的特区(市)人民政府或特区处理委员会的同意文件;(二)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规章、董事会成员名单的中外文副本;(三)客商所在国(或区域)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誉证明文件。    第四条    特区企业请求挂号时,应以中外文字填写挂号表一式三份,挂号的首要项目:企业名称、地址、出产运营范围、出产运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协作各方的比例,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同意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员工总人数、外籍员工人数。    第五条    外国企业和华裔、港澳、台湾企业在特区建立常驻办事机构,应在同意后三十天内,持建立常驻办事机构请求书,企业所在国(或区域)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誉证明文件,向特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挂号注册手续。    第六条    从核发注册证书之日起,该企业及常驻办事机构即告正式建立,其合理的出产运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则保护。    第七条    特区企业及常驻办事机构应持注册证书向中国银行或其他经我方同意建立的银行开户,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处理交税挂号。    第八条    特区企业搬迁、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伸合同期限、变化挂号项目时,应经特区(市)人民政府或特区处理委员会同意,并向特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第九条    特区企业及常驻办事机构挂号后所领用的注册证书每年换发一次。    第十条    特区企业在请求挂号或改变挂号,收取和交换注册证书,以及建立常驻办事机构的挂号注册时,均应交纳挂号费或改变挂号费,其金额由特区(市)人民政府和特区处理委员会规则。    第十一条    特区企业合同期满或提早停止合同,应持特区(市)人民政府、特区处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关同意的文件,向特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手续,缴销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特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有权对统辖区域内的特区企业进行监督和查看。对违反本规则的,依据情节轻重,别离给予正告、罚款、责令歇业等处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则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etch:normal;">假如上述介绍仍旧没能处理您的困惑,详情请点击 》》广东律师免费为您做进一步的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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