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应把握哪三个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21:11一、客观行为的违规性
即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违背交通办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背了旨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各种法令法规及相关部分的规则。根据立法意图,笔者以为就此可作扩展解说:其一,违规性的内容不能仅限于交通运送办理方面的规则。由于交通运送办理方面的法规中,有的规则是确保交通运送正常次序的,往往具有经营性的内容:“有的规则的是交通运送办理的财会准则,有的规则的是交通运送部分的职责分工、人事准则等等,这些规则或许多少都与交通运送的安全有着某种联络,但它们都不归于交通肇事罪违背的办理法规。”[2]所以行为的违规内容应是包含运送办理在内的一切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交通办理规则;其二,法条中的“交通运送办理法规”的规模是指为确保路途、水上交通安全而拟定的各种法令、法规,乃至是规章法令,所以对“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应作广义了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办理法令》、《内河避撞法令》等。因而,“假如行为人没有违背交通运送办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差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严重丢失的严重成果的严重交通事端,就不能确定为交通肇事罪;一起,假如行为违背了航空运送办理法规,发作严重飞翔事端或许铁路职工违背铁路运送办理法规,发作严重铁路运营事端,形成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应别离确定为严重飞翔事端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端罪,而不能确定为交通肇事罪”[3].
二、损害成果的严重性
即违规性的行为有必要导致了严重事端的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具有事端的严重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别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要害。关于事端的严重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
1、有必要发作了严重交通事端。即具有事端严重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成果条件。所谓严重交通事端是指发作撞车、翻车、翻船、船舶磕碰等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解说》[4]第2条第1款就本罪构成要件的严重事端作出了具体规则,即:(一)逝世1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二)逝世3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若损害成果没有到达如此“严重”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