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6:11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哪些权力
刑事诉讼法规则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沛权力: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请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判定人和翻译人员逃避;
3、有权自行辩解和托付辩解人进行辩解;
4、关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略自己诉讼权力和人身凌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指控;
5、有权回绝答复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请求审判长对证人、判定人提问,或许经审判长答应直接提问;
7、有权辨认依据、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判定人的判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依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定见;
8、有权阅览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弥补、改正;
9、有权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勘验;
10、有权参与法庭争辩,并在争辩完结后作最终陈说;
11、有权对当地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定、裁决,提出上诉;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有权提出申述;
12、自诉案子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功能
刑事诉讼功能是指依据法律规则,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当的特定责任或能够发挥的特定效果。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因为控诉与审判的别离、被告人取得为自己辩解的权力,构成控、辩、审三种根本诉讼功能共存的局势。
1、控诉功能
控诉功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穿、证明违法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认赏罚权的功能。控诉功能的存在主要是依据国家赏罚违法的客观需求,其行使主体要包含: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2、辩解功能
辩解功能是指针对违法嫌疑或指控进行辩驳,阐明违法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从轻、减轻、革除赏罚处分的功能。人权、民主思想的传达、程序公平化观念的进行以及宪政准则的树立,是发生辩解功能的决定性要素。行使辩解职权的主体包含: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人等。
3、审判功能
审判功能是指经过审判确认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过和应否处以赏罚以及处以何种赏罚的功能。审判功能存在的理论依据是依据公证处理刑事案子的需求以及权力运转的科学要求,其行使主体只要一个,便是人民法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