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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0:11

苏州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关于工作患者工伤确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定见
苏劳社工[2009]8号
各市、区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社保经办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作患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执行工作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促进工作患者的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和有关方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定见。
    一、工作患者的工伤确定受理规模及确定
   (一)依法取得有资质的工作病确诊组织初次确诊或许判定为工作病的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均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则请求工伤确定。
   (二)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作患者工伤确守时,对请求人供给的契合国家规则的工作病确诊证明书或许工作病确诊判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对请求工伤确定的工作患者员依法作出工伤确定决议。
    二、工作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付出途径
    (一)被初次确诊或许判定为工作病,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伤的在职员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1.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组织和用人单位按规则结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付出。
    2.存在劳作联系的现用人单位有依据证明员工的工作病是从前用人单位的工作病损害形成的,且现用人单位按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员工的工作病医治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则结付,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由从前形成工作损伤的用人单位承当;如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则参与工伤保险的,上述费用则悉数由从前形成工作损伤的用人单位承当。
    (二)超越法定退休年龄被初次确诊或许判定为工作病的人员,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伤的,享用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已按月收取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的,其医治工作病的医疗和恢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则结付。
    2.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到达伤残等级的,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初次确诊为工作病时自己的月根本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自己的根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区域员工平均工资60%的,依照统筹区域员工平均工资的60%核算,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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