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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3:53
本罪与割裂国家罪、武栽装暴动、暴动罪、推翻国家政权罪等损害国家安全罪的边界。这些违法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损害了国家利益,都必定会对国家的正常办理活动形成搅扰和损坏;在行为办法、行为指向上有一些穿插;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片面方面都是出自成心。这些违法之间的差异点在于:(1)违法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损害的首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办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2)违法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便是某个详细的正在依法履行公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详细的损害目标而言,一般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违法办法上,前者一般有必要以暴力、要挟办法施行;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办法损害国家政权、损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违法(装备暴动、暴动罪在外)。最终,罪的损害成果看,前者系刑法理论中的笼统风险犯或实害犯,关于后一景象,有必要以形成实践损害成果且到达严峻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一经施行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作实际的损害成果,不需要调查行为是否已引致损害国家安全的风险。(3)违法主体不同。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间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一般公民。(4)违法的片面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实质、最要害的差异。前者在片面方面既能够体现为直接成心也能够体现直接成心,行为人一般有波折公事履行的意图,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成心,且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损害国家安全的意图。在实践中,会遇有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以暴力、要挟办法波折、抵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事的景象,这是波折公事罪与割裂国家罪、装备暴动、乱罪、推翻国家政权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律适用规矩,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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