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0:04
稳妥合同当事人的职责
稳妥合同一经建立,就在稳妥两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必定的民事权力和职责。稳妥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职责亦即对方的权力。它包含投保人、被稳妥人的职责和稳妥人即稳妥公司的职责两个方面,下面别离论说。
一、投保人、被稳妥人的职责
在不同的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及被稳妥人承当的详细职责有所不同,但无论是产业稳妥或许人身稳妥,均应承当以下根本职责:
(一)按合同规则交纳稳妥费的职责
稳妥合同是有偿合同,交纳稳妥费是投保人转嫁风险,取得稳妥保证应付出的价值。这是投保人最根本、最主要的职责。投保人交纳稳妥费,应依照稳妥合同约好的数额、期限及方法等条件交纳,如一次性的交纳或分期分批交纳、稳妥合同建立时交纳或建立后交纳等。当投保人与被稳妥人不是同一人时,假如投保人未实行交纳稳妥费的职责,稳妥人能够要求被稳妥人交纳, 假如被稳妥人回绝交纳, 稳妥合同即行停止。可是,被稳妥人是稳妥合同的第三人,并不直接承当交纳稳妥费的职责。
在产业稳妥合同和人身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实行交纳稳妥费的职责的方法及其不实行的结果有所不同。
1.产业稳妥合同
依照一般准则,产业稳妥合同中的投保人应当在稳妥合同规则的期限内,一次付清稳妥费。假如法令有特别规则或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好,则投保人也能够分期交纳。
关于投保人不实行交给稳妥费职责的法令结果,我国《产业稳妥合同法令》第12条规则:“投保方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交给稳妥费,如不如期交给稳妥费,稳妥方能够别离状况要求其交给或许停止稳妥合同。稳妥方假如停止合同,对停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稳妥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2.人身稳妥合同
在人身稳妥合同中,根据我国《稳妥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假如合同约好分期交纳稳妥费,则投保人在稳妥合同建立时应交纳首期稳妥费,并应当如期交纳其他各期的稳妥费;假如投保人超越规则的期限60日未付出当期稳妥费的,则稳妥合同效能间断,或许由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的条件削减稳妥金额。”
但第五十九条规则,依前条人身稳妥合同效能间断的,经稳妥人与投保人洽谈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稳妥费后,合同效能康复。可是,自合同效能间断之日起2年内两边未达成协议的,稳妥人有权解除合同
稳妥人对人身稳妥的稳妥费,不得选用诉讼方法要求投保人付出。
(二)“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
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是指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在呈现缔结稳妥合一起两边所未曾估量到的风险时告诉稳妥人的行为。“风险添加”系指缔结稳妥合一起两边当事人未曾估量到的有关稳妥标的风险要素及风险程度的添加。在这里,当事人两边对风险添加的“无法预见”,是确认是否存在“风险添加”这一现实的要害。关于在缔结稳妥合一起两边当事人现已估量到的风险呈现了“险情”,如地震征兆的呈现,连日的暴雨或许发作洪水,被稳妥人患病且病况日益加剧等,都不归于风险添加的规模。
实践中,“风险添加”的原因或许有两种:一是因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施行的行为所引起。如人身稳妥合同缔结后被稳妥人从事高度风险的职业而增多或许受伤的时机;二是因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的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状况所引起。 如稳妥标的因物理、 化学原因发作以外改变等。
详细地说,假如“风险添加”系由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施行的行为所引起, 投保人或许被稳妥人在施行该行为之前, 即应将之告诉稳妥人;假如“风险添加”系由客观状况所引起,投保人应当在知道“风险添加”后的法定期限内告诉稳妥人。
“风险添加”所引起的结果,依照我国《稳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稳妥人有权要求进步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假如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等未实行“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且因添加的风险发作稳妥事端或致丢失的扩展部分,则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
(三)稳妥事端发作后的告诉职责
稳妥事端发作后的告诉职责,简称“出险告诉”。是指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及时告诉稳妥人发作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或稳妥事情的行为。法令规则投保人应实行及时告诉出险的职责是为了使稳妥人在风险事端发作今后及时采纳施救办法,以避免事端形成丢失的扩展,一起也是为了使稳妥人在风险事端发作今后能及时搜集根据,核实丢失,以确认职责及职责规模。
投保人实行告诉出险职责有必要“及时”,即在稳妥合同约好的时间内告诉稳妥人。假如投保人等不尽告诉出险职责,或许没有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告诉稳妥人,则稳妥人对因未尽告诉或推迟告诉而形成丢失的扩展部分,不承当稳妥职责。有的稳妥合同还约好投保人等未尽告诉或延期告诉的,稳妥人能够不承当任何稳妥职责,如我国《家庭产业稳妥附加偷盗险条款》规则,“被稳妥人稳妥产业遭受职责规模内的偷盗丢失后,应维护现场,并在24小时以内告诉公安部门和稳妥人,不然稳妥人有权不予补偿。”
(四)减灾防损的职责
根据《稳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 投保人、 被稳妥人未依照约好实行其对稳妥标的应尽的职责的,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
(五)施救职责
在发作稳妥事端时,投保人、被稳妥人等应当采纳活跃的办法,阻挠风险事端的持续发作或延伸,或许活跃抢救正处于风险之中的被稳妥产业, 以避免产业发作丢失, 或许尽或许地削减产业的丢失。这便是《稳妥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投保人的施救职责。该职责也是对社会应尽的职责。假如在发作稳妥事端时,投保人等不活跃施救而致丢失的扩展,则稳妥人依稳妥合同的约好,能够对扩展部分的丢失回绝承当补偿职责。
二、稳妥人的职责
稳妥人的职责主要有下列两项:
(一)给付稳妥补偿金或稳妥金
稳妥补偿金是针对产业稳妥而言的。产业稳妥是一种“丢失稳妥”,或称“补偿稳妥”。当稳妥产业因稳妥事端发作丢失时,稳妥人依稳妥合同约好,按稳妥产业的实践丢失给予补偿,丢失多少赔多少,并以不超越产业的实践丢失为限。而稳妥金一般是针对人身稳妥而言的。人的寿数和身体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人身稳妥中稳妥金额的确认不以实践的经济丢失为根据。所以人身稳妥也叫“给付稳妥”。
给付稳妥补偿金,这是稳妥人的最根本的职责,也是稳妥的归宿。稳妥人在发作约好的稳妥事端或许在约好的人身事情到来时,应按合同约好的条件给付稳妥补偿金或许稳妥金。稳妥人给付稳妥补偿金或稳妥金有必要及时、敏捷,不得无故延迟。不然因此而形成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丢失的,稳妥人负有补偿职责,并应承当违约职责。当然,稳妥人给付稳妥补偿金或稳妥金以不超越约好的稳妥价值或稳妥金额为限。
(二)付出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系指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在发作稳妥事端时,或许在稳妥事端发作今后,为了稳妥人的利益而付出的费用。它包含:
(1)为避免或许削减稳妥标的丢失所付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如施救费用、收拾费用等。
(2)为查明和确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和稳妥标的的丢失程度所付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为确认事端性质进行勘查、判定等所开销的费用等。
(3)诉讼费或许裁定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如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给第三者形成危害的稳妥事端而被提起诉讼或裁定所开销的诉讼费或裁定费以及代理费等;因向负有补偿职责的第三者进行追索而开销的诉讼或裁定费、代理费等。
前述这些必要、合理的费用,或是为了削减稳妥标的的丢失,或是为了确认职责原因,或是为向别人追索等等,都是为了稳妥人的利益而开销的。由稳妥人来付出或补偿这些费用开销,是天经地义的,入情入理。稳妥人承当的这些费用在稳妥补偿金以外核算,即不包含在稳妥人付出的稳妥补偿金以内,以不超越稳妥合同中规则的稳妥金额为限。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