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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资凝石科技有限公司与钱邱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20:3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资凝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第C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炳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邱安,男,1963年8月6日出世,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195号。
上诉人北京蓝资凝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资凝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邱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6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帅气和刘慧参与的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揭露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蓝资凝石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李酉和被上诉人钱邱安的托付代理人宋医峰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钱邱安在一审中起诉称:2005年11月,钱邱安与北京蓝资凝石公司、郑州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金龙公司)、贺福利、孙宜俭一起出资组成了河南省蓝资金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蓝资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其间钱邱安以钱银方法出资165万元,占出资份额的11%,并被选举为河南蓝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次月22日,钱邱安将其在河南蓝资公司股权中的15万元转让给北京蓝资凝石公司。一起,河南蓝资公司注册资本改变为5000万元,钱邱安出资份额为3%。2006年7月7日,钱邱安与北京蓝资凝石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钱邱安将持有的河南蓝资公司3%的股权共150万元出资,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蓝资凝石公司,改变挂号于当月14日处理结束,但北京蓝资凝石公司一向未付出股权转让金。因而,钱邱安恳求判令北京蓝资凝石公司付出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自2006年7月8日起核算至实践付出之日止)。
北京蓝资凝石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钱邱安所诉不事实,其在河南蓝资公司并没有实践的股权,仅仅该项意图介绍人。其时,北京蓝资凝石公司决议给钱邱安股份或许现金奖赏,其挑选了现金奖赏方法,故其在河南蓝资公司的股权由北京蓝资凝石公司经过转让的方法回收。河南蓝资公司实践上是北京蓝资凝石公司与郑州金龙公司一起出资组成的,在建立过程中都是郑州金龙公司担任操作的,至今经过了九次工商档案改变,直至2006年7月14日改变时,河南蓝资公司的股东及注册资本才回到开始的原起状况,故钱邱安在河南蓝资公司不存在股权,不同意其诉讼恳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3日,钱邱安与北京蓝资凝石公司、郑州金龙公司、贺福利、孙宜俭一起签署河南蓝资公司章程,约好各方一起出资1500万元建立河南蓝资公司,其间钱邱安以钱银方法出资165万元,出资份额为11%。一起,根据河南天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陈述,钱邱安交纳的165万已于当月2日缴存于河南蓝资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石佛乡村食用合作社建立的暂时帐户。次月22日,钱邱安将其在河南蓝资公司中的15万元出资转让给北京蓝资凝石公司,北京蓝资凝石公司付出了15万元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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