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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因死亡是否可以收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7:14

我儿子是一私家没有挂号的煤矿的矿工,下井作业半年多,矿主一向没给他上工伤保险,前不久因事端受伤,定为二级伤残,因矿主不愿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自己薪酬)、伤残补贴(20年的自己85%的薪酬)和以伤残补贴为基数的医疗保险费都由当地...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已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因逝世是否能够回收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我儿子是一私家没有挂号的煤矿的矿工,下井作业半年多,矿主一向没给他上工伤保险,前不久因事端受伤,定为二级伤残,因矿主不愿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自己薪酬)、伤残补贴(20年的自己85%的薪酬)和以伤残补贴为基数的医疗保险费都由当地保险组织付出。
给付不久我儿子病逝,保险组织向矿主追索这笔费用时,矿主以我儿子缺乏20年逝世,向我追回伤残补贴等相关部分的费用。请问,已给付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可否因我儿子的逝世回收相关部分?
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则,按照本条例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无营业执照或许未经依法挂号、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许吊销挂号、存案的单位的员工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员工或许逝世员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规范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
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员工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作工伤事端的,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付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先行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归还。
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追偿。依据相关法令,关于人身损害补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养分费等详细丢失采纳差额补偿准则,而对劳动能力丢失受害人逝世等笼统丢失采纳的是定型化补偿准则。
定型化补偿采纳一次性给付方式。补偿权力人获取这笔金钱后,所有权即发作搬运。其怎么运用、在几年内运用,是权力人自己的权力,即便在补偿权力人没到达补偿年限前逝世,补偿义务人也无权索回相关部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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