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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5:00
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模、核算规范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适用《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其间第三十六条规矩危害补偿的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日子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逝世补偿费、被抚养人日子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产业直接丢失,第三十七条规矩了各补偿项目的核算方法。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其间第四条规矩人身危害补偿的规模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和养分费、护理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丧葬费、逝世补偿费、被抚养人日子费、交通费、住宿费,在各补偿项目下一起规矩了核算方法。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条是关于补偿项目和核算规范的规矩,其间补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日子费、交通费、住宿费、精力危害抚慰金。
一致人身危害补偿规矩的重要含义
法释〔2003〕20号的出台,将在较大程度上一致人身危害补偿的裁判规矩,清晰其补偿规模和核算规范,不只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公平审理案子,也有利于充沛维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
法治的底子要求之一便是法令规矩的一致和正确实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一致裁判规矩,已有的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矩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法令适用问题一向困扰着各级法院,对相似案子判定不同较大的景象时有呈现。
最高人民法院拟定法释〔2003〕20号的初衷和含义之一便是完成人身危害补偿法制的一致,应从完成全社会的公平缓正义的高度来知道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完成这个一致的进程能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经过司法解说到达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在法令适用、补偿规模和核算规范等方面的一致。
这是裁判规矩的一致;第二阶段是总结司法作业的经历和理论研究的效果并学习国外(境外)的立法例,终究拟定一致、齐备的《民法·侵权职责法》(其间适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矩),完成包含人身危害补偿制度在内的侵权职责法制在行为规范和裁判规矩两个层面的一致。
适用法释〔2003〕20号:人身危害补偿规矩的一致与破例
适用〔2003〕20号,大都状况下能够完成人身危害补偿规矩尤其是裁判规矩的一致,可是也有一些破例。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1、《国家补偿法》
在国家补偿案子中,但凡国家补偿法中有清晰规矩的,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矩来建议危害补偿,不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矩。其理由在于:首要,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形成的危害给予补偿的活动。国家补偿终究由国家承当法令职责,因而是一种主权者的补偿,不同于一般方式侵权补偿。其次,在人身危害补偿方面,国家补偿法是底子法令,在效能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因而国家补偿法有清晰规矩的适用其规矩。
2、《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法院参照《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矩的规范判案。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的收效(2004年5月1日),《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应自行失效。法释〔2003〕20号是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专门性司法解说,当然成为法院判定此类案子的根据。因而,法院在法释〔2003〕20号收效后将直接根据其间规范和规矩来判定一般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不再参阅《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矩。
3、《医疗事故处理法令》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日子补助费、被抚养人日子费等诸多方面存在核算规范上的差异,在付出方法上也有所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矩的医疗事故不能包含悉数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补偿不是民事补偿,该法令自身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医疗人身危害补偿案子的根据。因而,在医疗事故胶葛中,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号作为裁判规矩,《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关于补偿规模、核算方法的规矩不宜作为裁判规矩。当然,假如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清晰规矩的,能够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规矩,例如有关医疗事故的确认、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矩。
4、《工伤保险法令》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归于社会保险领域,与民事危害补偿性质上存在底子的不同,应该由劳动法进行调整。但相关于民事危害补偿,工伤保险方式更适合处理工伤事故导致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
5、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说的和谐
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矩:“在本解说发布实施之前现已收效实施的司法解说,其内容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因而,其与相关司法解说之间的联系也需求理顺。
《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子危害补偿的具体规矩(试行)》仅适用于案子具有涉外要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遭到危害所引发的海事补偿案子,其特别性在于涉外性。根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在两个司法解说有不同规矩时,应以法释〔2003〕20号为根据。可是《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子危害补偿的具体规矩(试行)》并没有被废止,在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规矩时仍有适用的地步。
根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模、核算方法和规范应该一致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矩。可是,《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有特别规矩且不违反法释〔2003〕20号的规矩时,仍能够适用,例如对高压电规模的限制。
《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矩:“精力抚慰金包含:(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补偿金;(2)致人逝世的,为逝世补偿金;(3)其他危害景象的精力抚慰金。”
但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模包含了“残疾补偿金和逝世补偿费”;第十八条则独自规矩了精力危害补偿。法释〔2003〕 20号关于“残疾补偿金”采纳的是“劳动能力损失说”,一起结合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与否的状况来确认;将“逝世补偿金”的性质确认为产业性质的收入丢失补偿,而非“精力危害抚慰金”。
根据法释〔2003〕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关于“残疾补偿金和逝世补偿金”的规矩无效。根据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矩,受害人或许死者近亲属遭受精力危害,补偿权利人恳求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予以确认。
法释(2002)17号规矩:“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矩》第一条第二款的规矩,关于刑事案子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力丢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许在该刑事案子审结今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力危害补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释〔2003〕20号规矩残疾补偿金和逝世补偿金不再归于精力危害,而归于产业危害。因而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能够依法建议残疾补偿金和逝世补偿金。
别的,关于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解说,因为两者存在位阶上的差异。因而,但凡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解说,与法释〔2003〕20号相冲突的,当然失效;司法实践中关于人身危害补偿案子的处理应该以法释〔2003〕20号的规矩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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