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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1:45

发布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北政发[1993]97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改进出资环境,广泛地吸引外资,引入先进技能和科技人才鼓舞外商活跃投身我市开发建造,加快我市经济的开展,依据有关规则,经研讨,在我市的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方外来人员的入户问题,参照内联企业的入户方法处理。特制定本若干规则:一、凡外商独资企业和内地企业、单位在我市(含合浦县)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北海建立的运营组织和其他办事处(简称外国企业)中方科技、处理干部和技能人员,其入户问题,原则上按北政发[92]47号《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则》履行。二、鉴于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特殊情况,弥补如下: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运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从内地遴派归于科技、处理和技能的中方人员,可按实践出资并依据企业实践需要的份额承认入户人数:⒈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出资(按实践到位资金折合人民币计,下同)每50万元,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出资每80万元,答应入户一人。⒉按规则被承认为先进技能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的,其入户人数与实践出资份额可放宽20%。⒊出资规模较大(出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或有特殊情况者,需进步入户人员份额的,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分另行审拟。㈡外资企业,运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从境内延聘归于科技、处理和技能人员需要在北海处理入户的,可按前项规则处理。㈢外国企业,从境内延聘科技、处理和技能人员需在北海处理入户的,可比照上述规则处理。外商在北海市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注册运营的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答应其在国内的亲属入户,具体规则可参照北政发[92]47号文第四条履行。三、外商出资企业中方外来人员的入户由市经贸委批阅,市公安局处理入户手续。四、履行进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陈述。北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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