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8:28一、 概述
在伯尔尼条约第一条中,以作者对其文字和艺术著作所享有的权力,称为著作权。我国著作权规律也以上述为概念。[1]正因为著作权的概念高度简化,形成实际中对著作权所维护的目标、独创性、整体性确定的不同,以至于案子的审判多有贰言。
二、问题的提出
电影剧本《五朵金花》是由季康与公仆协作创造的庆祝建国十周年献礼著作,后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成电影。该片上映后社会反响强烈,致使美丽仁慈的“金花”形象众所周知。1974年云南省曲靖卷烟厂受《五朵金花》电影启示,开端运营“五朵金花”牌卷烟,并于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运用至今。“五朵金花”牌卷烟远销全国和东欧等地。季康以为曲靖卷烟厂未经答应运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侵略了其著作权,遂与公仆一同于2001年2月5日向法院申述曲靖卷烟厂,要求其当即中止侵权、赔礼道歉。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无独创性,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著作为由予以辩驳,以为曲靖卷烟厂运用“五朵金花”没有侵略电影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一审法院确定《五朵金花》电影剧本著作权属季康和公仆二人共有,但却以为《五朵金花》剧本称号不受著作权法维护,即作为著作标题的“五朵金花”不受法律维护。一起,引证国家版权局向该院作出的答复,以为著作称号不受著作权法的调整。据此,判定驳回两原告的诉讼恳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两边在法院的掌管下进行了调停。[2]下面咱们再看一个事例。。
原告孙德仕诉称:其经多年研讨,于2005年4月创造出了《昆明市公交轿车站点指掌册》,2005年5月27日向云南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挂号,该著作给广阔市民带来更多的搭车便利,后原告赠送几本给报社,并想经过报社无偿赠送给昆明市公共轿车公司,但昆明市公共轿车公司拒绝了原告的一片善意。2005年10月,有人奉告原告,《公交便民手册》上的公交拼音检索与原告创造的《昆明市公共轿车站点指掌册》相同,所以原告购买了由昆明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和昆明奥贝科技文明有限公司编制,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5年7月版《公交便民手册》,比对后发现和自己的著作没什么两样,孙德仕以侵略其著作权为由把昆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奥贝科技文明有限公司、云南科技出版社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一、三被告别离当即中止对原告著作权的损害、消除影响、揭露赔礼道歉;二、三被告一起补偿原告丢失5万元;三、三被告一起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