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6:59辩论人:许## ,男,1958年4月生,台湾省台南市人,台胞证号:017203##3
住址: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民营路11号
代理人:颜开光 同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326890135
辩论人因深圳市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辩论人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辩论:
一、被辩论人深圳市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兴顺公司)与辩论人租借合同纠纷案已由你贵审理并判定(民事判定书(2009)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565号),现已进入二审程序。兴顺公司没有新的现实和理由对本案诉争另行申述,有违“一事不再理”准则,是糟蹋国家司法资源、乱用诉权的行为,请依法驳回。
二、兴顺公司与辩论人的租借合同并未建立,兴顺公司已收受的辩论人25000元预付厂房及设备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兴顺公司理应返还。
1、两边租借合同未建立,是因两边于合同必备条款如租借物的数量、用处、租借期限、租金及租金交给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两边发作严峻不合,兴顺公司无意与辩论人签约。
2、兴顺公司拒不返还辩论人25000元预付厂房及设备租金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
三、兴顺公司诉求辩论人补偿其租金丢失85125元及利息10000元,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
1、辩论人并未实践承租和运用案涉厂房。
2、合同未建立并不是辩论人“诈骗行为”,辩论人对租借合同未能终究签署、实行深感惋惜,辩论人为此付出了签约本钱。
3、兴顺公司丢失(如果有的话)是正常的商业危险,是每个商事主体应当接受的,不受法令的调整规模。正如辩论人的签约本钱不可向兴顺公司建议相同,兴顺公司的签约本钱也没有根据向辩论人建议。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论人:
2009 年 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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