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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5:45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
原告:长城世界传达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黄宇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城世界传达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大厦公司)发作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远洋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好:我公司购买远洋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算计295736美元;远洋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给房子,并在房子交给后30日内处理房子生意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我公司交给了悉数购房款,远洋大厦公司延期至1999年11月30日交给了房子,但至今未处理房子生意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子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米,面积差错比为购房合同的26.6%,实践多付房款合计人民币653508.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中的“面积差错比超越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规则,被告应返还我公司房价款合计人民币1233314.26元。此外,远洋大厦公司至今未替我公司处理房产证,严峻损害了我公司利益,应承当补偿职责。
原告提交的依据有:
1.《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一份,用以证明两边的房子生意合同联系。
2.《北京“远洋大厦”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的联系和法律效力。
3.长城公司的信件二份,用以证明2001年9月该公司敦促远洋大厦公司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的状况。
4.长城公司《关于<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相关问题的告诉》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敦促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被告承当丢失的状况。
5.长城公司《专函》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敦促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的状况。
6.远洋大厦公司《关于贵司购买的远洋大厦G01单位的房产证事宜》信件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出售的房子面积缩水及许诺在处理产权证后交还房款的状况。
7.远洋大厦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已于1999年2月13日全额交纳购房款。
8.《房子产权证》一册,用以证明远洋大厦公司在2002年9月12日才获得远洋大厦的大产权,合同约好的处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期限底子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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