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纠纷被告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3:10
在生活中,咱们知道人与人之间有时候因为各种理念不一样而导致常常发作胶葛,那么处理胶葛有一个很好的方法便是进行诉讼,其间典型代表便是工程款的结算胶葛,很多人对这一块比较生疏,。那么,工程款结算是发作的胶葛的被告代理词应该怎样进行编撰呢?对此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工程款结算胶葛被告代理词范本
xx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二之托付,指使我出庭应诉,现结合本案根据及相关法令、法规之规则,在质证定见基础上宣布代理词如下:
1、“南京某公司三厂厂房改造项目”是由被告一出头签定并由王某实践承包该工程进行施工。为此,王某与被告一签定的是“建设项目职责承包协议”而非企业间的资质挂靠合同,王某作为实践施工人承包工程项目后,享有全体工程赢利,但在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及金钱结算上承受被告一的监督管理,这种工程承包方法有别于原告诉称被告二作为法人借用被告一资质的承包方法。工程竣工后,王某作为实践施工人的合法利益应加以保证。
2、电气合同第四条记载的190005.1元“已注明是电气部分总价款”,带有总归纳性质,为原告或许结算的最高金钱。但实践两边是依照100万元分包价去实施,并在190005.1元总价款范围内根据原告合格施工量结算工程款。这点在两边约好的30%预付款计30万元上现已表现并在该合同第五条中予以注明。现在已付出原告1200000元工程款,还有约30万左右余款未结算,但须扣除扣余款17%的增值税额及6%的分包工程管理费后约余有18万元最终结算款。但原告需按原状返还已不合法扣押的王某轿车及车内资产。
3、原告独自提出超合同结算工程款没有现实与法令根据。原告应在电气合同记载的190005.1元总价款范围内结算工程款。原告也没有签署过超出《电气消防施工合同》以外的任何“增项工程”协议书及承认单。别的从法理上来讲:对工程项目的调整变化只能在直接合同相对方之间发作法令效力,并且除非还有合同或承认书等书面证明,不然不会必定发作超越原合同结算的法令结果。众所周知,任何施工类项目都很琐碎且在施工过程中需求随时交流调整,但是否需求超出原合同承认的价款去额定结算,则有必要根据两边签字认可的新承认单或新施工合同。
例如:本案中被告二另行独立签定及独立施工的“关于南京某公司厂房改造增项施工合同”,便是被告二的合法结算根据。在扑朔迷离的承包联系中,判别是否可以额定结算工程款应严厉以合同规则为准。何况,在电气合同第12条中已有明确规则,假如原告以为存在所谓的新增结算项目,应当出具契合该合同第10条所规则的书面证明。别的,南京某公司根据公司实践需求对全体工程量进行归纳调整是根据总包合同,并就新工程与被告二独立签定承包合同,该合同与原告之前的电气分包合同无法令上的利害联系。某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没有任何合同联系。某公司独自发包的厂房全体添加项目已由被告二独立承包完结,其工程称号虽称为“增项工程”,但这是由发包某公司界说的,并非被告二界说,这个施工项目的承包合同与本案其他合同彼此独立,其“增项”的意义只能及于与某公司签定增项承包合同之相对方,并不及于无合同联系的原告。
这部分工程是归纳工程并非独自的电气工程,没有发作再次转包的联系,也没有针对该部分工程的任何再转包合同。至于某公司怎样将工程发包以及怎样承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仅与直接相对方有相关,与无合同联系的原告并无相关。原告根据某公司签署的全体工程总包合同以及某公司与被告二签署的独立承包合同去反向推导工程结算款,其自身的逻辑便是过错的,也不被法令所认可。试想:假如工程款结算不根据合同规则而只用反向推导的话,那么,原告还有何必要签定《电气消防施工合同》?并且在工程承包事务中合同还有何存在的必要?在实践中,工程总承包人完全可以实施部分分包,也可以从头界说分包价格,假如依照原告的逻辑,总包价即分包价、总包工程量即分包工程量,那么实践总包人在工程承包中还有何赢利可言?照原告的逻辑,实践总包人非但没有一分钱赢利乃至还将倒贴工程的相关税费,因而原告的要求除于法无据外在常理上就不契合工程承包的利益分配及买卖习气。
4、就原告出具的《电气消防施工合同》所表现出的盖章状况来看,被告二并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只要被告二的法人代表王某作为签约代表的签字。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被告二作为公司法人不应对该《电气消防施工合同》承当连带职责。至于“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厂厂房改造项目”的项目全体承包人及实践施工人王某怎样与被告一或南京某公司结算工程款,应另行处理。
综上,原告的诉请不只于法无据,并且不符根本常理。原告申述被告二在主体资格上也不适格,为保护被告二的合法权益,请法庭依法上驳回原告的申述。
此致
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经过上面所说,咱们知道怎样编撰工程款结算时发作的胶葛的被告代理词,其间咱们需求留意,要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将相关的现实和法令根据进行罗列。期望以上内容可以处理您的问题,假如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工程款结算胶葛被告代理词范本
xxxxxx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二之托付,指使我出庭应诉,现结合本案根据及相关法令、法规之规则,在质证定见基础上宣布代理词如下:
1、“南京某公司三厂厂房改造项目”是由被告一出头签定并由王某实践承包该工程进行施工。为此,王某与被告一签定的是“建设项目职责承包协议”而非企业间的资质挂靠合同,王某作为实践施工人承包工程项目后,享有全体工程赢利,但在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及金钱结算上承受被告一的监督管理,这种工程承包方法有别于原告诉称被告二作为法人借用被告一资质的承包方法。工程竣工后,王某作为实践施工人的合法利益应加以保证。
2、电气合同第四条记载的190005.1元“已注明是电气部分总价款”,带有总归纳性质,为原告或许结算的最高金钱。但实践两边是依照100万元分包价去实施,并在190005.1元总价款范围内根据原告合格施工量结算工程款。这点在两边约好的30%预付款计30万元上现已表现并在该合同第五条中予以注明。现在已付出原告1200000元工程款,还有约30万左右余款未结算,但须扣除扣余款17%的增值税额及6%的分包工程管理费后约余有18万元最终结算款。但原告需按原状返还已不合法扣押的王某轿车及车内资产。
3、原告独自提出超合同结算工程款没有现实与法令根据。原告应在电气合同记载的190005.1元总价款范围内结算工程款。原告也没有签署过超出《电气消防施工合同》以外的任何“增项工程”协议书及承认单。别的从法理上来讲:对工程项目的调整变化只能在直接合同相对方之间发作法令效力,并且除非还有合同或承认书等书面证明,不然不会必定发作超越原合同结算的法令结果。众所周知,任何施工类项目都很琐碎且在施工过程中需求随时交流调整,但是否需求超出原合同承认的价款去额定结算,则有必要根据两边签字认可的新承认单或新施工合同。
例如:本案中被告二另行独立签定及独立施工的“关于南京某公司厂房改造增项施工合同”,便是被告二的合法结算根据。在扑朔迷离的承包联系中,判别是否可以额定结算工程款应严厉以合同规则为准。何况,在电气合同第12条中已有明确规则,假如原告以为存在所谓的新增结算项目,应当出具契合该合同第10条所规则的书面证明。别的,南京某公司根据公司实践需求对全体工程量进行归纳调整是根据总包合同,并就新工程与被告二独立签定承包合同,该合同与原告之前的电气分包合同无法令上的利害联系。某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没有任何合同联系。某公司独自发包的厂房全体添加项目已由被告二独立承包完结,其工程称号虽称为“增项工程”,但这是由发包某公司界说的,并非被告二界说,这个施工项目的承包合同与本案其他合同彼此独立,其“增项”的意义只能及于与某公司签定增项承包合同之相对方,并不及于无合同联系的原告。
这部分工程是归纳工程并非独自的电气工程,没有发作再次转包的联系,也没有针对该部分工程的任何再转包合同。至于某公司怎样将工程发包以及怎样承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仅与直接相对方有相关,与无合同联系的原告并无相关。原告根据某公司签署的全体工程总包合同以及某公司与被告二签署的独立承包合同去反向推导工程结算款,其自身的逻辑便是过错的,也不被法令所认可。试想:假如工程款结算不根据合同规则而只用反向推导的话,那么,原告还有何必要签定《电气消防施工合同》?并且在工程承包事务中合同还有何存在的必要?在实践中,工程总承包人完全可以实施部分分包,也可以从头界说分包价格,假如依照原告的逻辑,总包价即分包价、总包工程量即分包工程量,那么实践总包人在工程承包中还有何赢利可言?照原告的逻辑,实践总包人非但没有一分钱赢利乃至还将倒贴工程的相关税费,因而原告的要求除于法无据外在常理上就不契合工程承包的利益分配及买卖习气。
4、就原告出具的《电气消防施工合同》所表现出的盖章状况来看,被告二并未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只要被告二的法人代表王某作为签约代表的签字。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被告二作为公司法人不应对该《电气消防施工合同》承当连带职责。至于“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厂厂房改造项目”的项目全体承包人及实践施工人王某怎样与被告一或南京某公司结算工程款,应另行处理。
综上,原告的诉请不只于法无据,并且不符根本常理。原告申述被告二在主体资格上也不适格,为保护被告二的合法权益,请法庭依法上驳回原告的申述。
此致
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经过上面所说,咱们知道怎样编撰工程款结算时发作的胶葛的被告代理词,其间咱们需求留意,要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将相关的现实和法令根据进行罗列。期望以上内容可以处理您的问题,假如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