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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需符合什么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7:54
在《承继法》规则的5种遗言方式中,除自书和公证遗言外,口头遗言、录音遗言、代书遗言三种方式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这三种方式的遗言相对来说,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平遗言,由见证人见证,可防止遗言被假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保护承继人的利益。
遗言见证需契合什么要求
①要选准遗言见证人。依据《承继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公民不得将以下人员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约束行为能力人;承继人、受遗赠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包含他们的近亲属、子女、与其在产业上有权利义务联系的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②有必要约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要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言无效。
③遗言见证要契合遗言的收效要件。遗言见证的意图便是要经过见证人的证明行为,使口头遗言、录音遗言、代书遗言契合遗言的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保证遗言实在有效。因而,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言的进程之后,有必要在书面遗言、见证书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应按指印,并注下一年、月、日及地址,而遗言人也要签名予以认可。进行录音遗言见证时,录音不能连续,录的须是遗言人口授的遗言内容,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应在录音中批注自己的名字、住址、单位、与遗言人联系等。录音遗言建立后,应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一起签名。在紧迫情况下的口头遗言中,应做必要的记载;未有记载的,以见证人的回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照实转述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而不能因私益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动。凡不契合以上见证条件的,则遗言人所立遗言无效,不能按遗言承继分配遗产,只能按法定承继由承继人承继遗产。
本案中,因为作为见证人的两名律师的忽略,没让遗言人廖老汉在见证书上签名,致使见证书不契合遗言的法定方式,形成遗言无效,遗言承继人廖某也就不能按遗言承继整个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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