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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8:49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决议对《上海市婚姻挂号办理办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二条修正为: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处理成婚、离婚、复婚挂号的,适用本办法。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裔、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区域居民、台湾区域居民在本市处理婚姻挂号的,依照《上海市涉外婚姻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履行。二、第四条修正为: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单位或许本区域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回绝或许约束。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正为:自愿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和债款处理以及住宅组织等协议事项。四、第二十六条修正为:当事人请求离婚挂号时,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向两边当事人了解状况,奉告离婚挂号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从受理离婚挂号请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检查,对契合离婚条件的,宣布收取离婚证的通 知。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六、对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正。本决议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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