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近亲属范围应适当扩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5:15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则: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按此规则,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刑诉法上的近亲属。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所享有的权力,当事人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享有。如: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近亲属要求免除强制措施的权力;第四十条规则的公诉案子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托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第八十八条规则的自诉案子中被害人逝世或损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权力;第一百八十条规则的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赞同,提出上诉的权力;第二百零三条规则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述的权力,等等。这儿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诉讼权力只能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才干行使。笔者以为这样不当,应当将近亲属”的规模扩大到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跟着多年计划生育方针的执行,现在一对配偶只生一个孩子的现象比较遍及,尤其是在城市,许多家庭现已两代都是独生子女了。这部分人的近亲属比以往的普通家庭现已少了同胞兄弟姊妹,若再无其他刑诉法意义上的近亲属,或许其他近亲属无行为能力,则该类人群的诉讼权力便不能充沛得到保证。如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超期羁押,其爸爸妈妈逝世或无行为能力,又无妻子儿女,此刻要求免除超期羁押的主体只能是自己或托付的律师,便没有近亲属能代为提出免除超期羁押的要求。如若自己没有提出,又没延聘律师,即便有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健在,也禁绝他们提出要求,那只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了。明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用保证。其他如提出上诉的权力,提出申述的权力,如前所述也就少了一条救助的途径。当然,在一些案子中,只需当事人健在又有行为能力,那么他的诉讼权力既使少了一些行使途径,究竟有或许正常行使。若在自诉案子中,被害人无刑诉法规则的近亲属”,当被害人逝世或损失行为能力时,要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许就好不容易了。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则:关于自诉案子,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述。被害人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述。此处,当被害人逝世或损失行为能力时,申述的主体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若某自诉案子中当事人逝世,而自己又没有刑诉法规则的近亲属”时,申述的主体只要法定代理人了。那么,哪些人能够做他的法定代理人呢?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则: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监护人和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如前所设,被害人没有近亲属”,他当然没有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则他的法定代理人只要监护人和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当被害人是彻底行为能力人时,他何来监护人?这时他的法定代理人仅剩余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也即申述的主体只要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了。但这儿的代表”在现实生活中能为自诉案子的被害人去讨说法的非常罕见。即便有这样的代表”,也难能与被害人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或许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样的亲属混为一谈。若这样的亲属不能申述,能够说这个自诉案子基本上就难以提起。这种状况不是许多,但跟着独生子女的增多,近亲属的实践规模现已缩小,不能不为此考虑。因而,笔者主张,应当将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归入到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规模。 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陆永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