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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是逾期就不能维权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0:17

[事例介绍]
杨某于2007年3月2日进入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刷作业,公司没有与杨某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也没有为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归纳稳妥。两边口头约好,杨某每月薪酬为3000元/月。2010年4月13日,因为杨某作业松懈未能按量完结作业任务,公司领导对其提出了批判,杨某一怒之下脱离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2010年4月15日,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其2008年2月到2008年12月期间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33000元、违法免除的补偿金、补缴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归纳稳妥。
印务公司托付本律师全权署理此案,现在,本案现已二审终审。
[案子剖析]
该事例首要触及建议双倍薪酬的时效问题。之前对双倍薪酬的时效一向存在争议,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构成一致。本事例关于劳作者建议双倍薪酬有很好的启示和学习含义。
一、建议双倍薪酬存在一年的时效,自劳作者提起裁定之日前溯十二个月。
2008年1月1日劳作合同施行后,少量用人单位依然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到2010年度因为各种原因要脱离公司时引起劳作争议时才想起建议双倍薪酬,但此刻建议已过法律规则的一年时效。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即往常所说的“双倍薪酬”。二审法院以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的本质,是劳作者在正常劳作报酬之外按照该条的规则关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作合同的行为可获得的等同于正常劳作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补偿,并非劳作报酬,故适用劳作争议裁定时效的一般性规则,而并不适用于有关劳作报酬时效的特别规则。
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之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危害之日起核算。劳作者在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之日起,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违法,能够要求建议付出双倍薪酬,故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的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敷衍而未付双倍薪酬之次日起算,自劳作者恳求裁定之日前溯十二个月,归于此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薪酬建议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超越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越时效月份的双倍薪酬建议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撑。
本案中,杨某建议的是2008年2月到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薪酬。而杨某直到2010年4月15日才提起裁定要求该双倍薪酬,明显已超越法律规则的一年时效的规则。所以终审法院终究也没有支撑其建议。
二、只要单位作出违法免除的,才能够建议补偿金。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则,只要用人单位作出违法免除行为的,劳作者提起裁定时才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付出补偿金。本案中,杨某以为是被公司“逼走”的,应当归于违法免除行为,而公司却以为并没有作出免除行为,杨某在2010年4月13日走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离任行为。已然杨某无法证明公司作出了违法免除的行为,要求补偿金天然就没有法律依据。因而,终究并没有支撑其要求公司付出补偿金的恳求。
三、要求补缴社会稳妥往往只要求裁定、诉讼的程序时效,而不重视实体时效。
因为依法交纳社会稳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责任,出于对劳作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重视程序时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内及时提出了要求补缴的,能够一向追溯之前接连都未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本案中,杨某要求补缴的是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的归纳稳妥,而杨某是在2010年4月15日提起裁定的,尽管程序时效没有过,但2007年3月到2008年3月期间的归纳稳妥费明显是超越实体时效,终究法院并没有采用公司辩论中以为该部分建议已超越实体时效定见。
[律师提示]
1、因为司法实践中,对建议双倍薪酬存在一年的时效,而且只能前溯十二个月,因而,建议双倍薪酬应当及时,尤其是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已超越一年的景象,有必要当即提起裁定,不然延迟一天则少一天的双倍薪酬差额。
2、劳作者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的,即使以为本身权益遭到危害要求维权的,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责任,再向有关部门建议自己的权力。不然或许形成旷工的现实,这样就构成严峻违纪,或许导致合同被免除,又得不到补偿金。
3、而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尽量标准办理,及时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一起依法交纳社会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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