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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9:21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医治后遗有下列状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时间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时间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危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缓慢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界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丢失≥91分贝。
10、契合《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5至6级者。 拜见:关于印发《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的告诉(劳社部发〔2002〕8号)履行日期: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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