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4:55
【村庄乡民住所用地批阅】村庄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村庄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庄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村庄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解读】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子、建过房子或许决议用于缔造房子的土地,包含建了房子的土地、建过房子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寓居的土地以及预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运用权,是指经依法批阅由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分配给其成员,用于缔造住所及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没有运用期限约束的团体土地运用权。
【运用】
1、什么是“一户一宅”准则?
村庄建房实施“一户一宅”制,村庄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各省结合实际别离规则的规范,且应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所,占地农人应将剩余宅基地予以腾退。凡新建住所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纳签订合同等办法,保证如期撤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村庄乡民建住所只能运用本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团体土地,因而,村庄居民只能在户口地点村(乡民组)内请求宅基地,不能到其他村庄(或乡民组)内请求宅基地,村庄乡民在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建住所的,应当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制止城镇居民在村庄置办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法律准则原因仍然是根据我国地少人多,犁地资源稀缺的国情,因而,要尽量削减建房占用犁地、进步村庄土地的运用率和经济效益。
2、团体经济安排能否将权力人已获得的宅基地无偿回收?
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具有无偿性。权力人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后,应活跃予以运用。关于权力人宅基地运用权后长时间闲置不用的,如请求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后,满两年未建造房子的或房子崩塌、撤除两年以上未康复运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力的抛弃。为有用运用土地,运用权应由团体经济安排无偿回收。关于回收的宅基地,如现已处理过确权挂号,应当由团体经济安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刊出其土地挂号。
村庄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庄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村庄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解读】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子、建过房子或许决议用于缔造房子的土地,包含建了房子的土地、建过房子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寓居的土地以及预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运用权,是指经依法批阅由村庄团体经济安排分配给其成员,用于缔造住所及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没有运用期限约束的团体土地运用权。
【运用】
1、什么是“一户一宅”准则?
村庄建房实施“一户一宅”制,村庄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各省结合实际别离规则的规范,且应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所,占地农人应将剩余宅基地予以腾退。凡新建住所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纳签订合同等办法,保证如期撤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村庄乡民建住所只能运用本团体经济安排一切的团体土地,因而,村庄居民只能在户口地点村(乡民组)内请求宅基地,不能到其他村庄(或乡民组)内请求宅基地,村庄乡民在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建住所的,应当请求运用国有土地;制止城镇居民在村庄置办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法律准则原因仍然是根据我国地少人多,犁地资源稀缺的国情,因而,要尽量削减建房占用犁地、进步村庄土地的运用率和经济效益。
2、团体经济安排能否将权力人已获得的宅基地无偿回收?
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具有无偿性。权力人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后,应活跃予以运用。关于权力人宅基地运用权后长时间闲置不用的,如请求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后,满两年未建造房子的或房子崩塌、撤除两年以上未康复运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力的抛弃。为有用运用土地,运用权应由团体经济安排无偿回收。关于回收的宅基地,如现已处理过确权挂号,应当由团体经济安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刊出其土地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