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有哪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7:05
1、一般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关于因交通事端受损伤的,当事人请求交警部门调停未达到协议的,诉讼时效从获得调停完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丢失达到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关于损伤不显着或受损伤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越诉讼时效,但两边当事人对损害补偿又达到协议的,应否维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力,笔者以为应予维护。
3、“后继丢失”诉讼时效的核算。受害人因事端身体收到损伤需求长时间医治的,因为诉讼时效的约束,其不行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建议悉数丢失。权力人应当在丢失发作或能够核算丢失的根据获得后1年内建议权力。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作事端,伤势显着,2005年2月26日最终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申述。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申述已发作的丢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申述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越部分不予支撑;但关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作的丢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撑。
2、超越诉讼时效,但两边当事人对损害补偿又达到协议的,应否维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力,笔者以为应予维护。
3、“后继丢失”诉讼时效的核算。受害人因事端身体收到损伤需求长时间医治的,因为诉讼时效的约束,其不行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建议悉数丢失。权力人应当在丢失发作或能够核算丢失的根据获得后1年内建议权力。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作事端,伤势显着,2005年2月26日最终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申述。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申述已发作的丢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申述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越部分不予支撑;但关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作的丢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