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4:07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校园的收费行为,保证民办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许个人,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校园和教育组织(以下简称"民办校园")。
第三条 民办校园对承受教育者能够收取膏火(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能够收取住宿费。民办校园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供给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从“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时发布”的准则,不得与膏火、住宿费同时一致收取。
第四条 拟定或调整民办校园对承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膏火、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提出书面请求,按校园类别和从属联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审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同意。
民办校园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膏火、住宿费规范,由民办校园自行确认,报价格主管部门存案。
第五条 民办校园请求拟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规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请求校园的有关状况,包含校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挂号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颁布的办学许可证;
(二)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详细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规范和请求拟定的教育收费规范或拟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起伏,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的根据和理由;
(五)请求拟定或调整教育收费规范对学生担负及校园出入的影响;
(六)请求校园近三年的收入和开销状况,包含教职工人数、按规则折合规范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本钱,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开销状况、教育设备置办状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开销等首要目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