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付款效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1:37
支票付款效能问题:
付款人依法付出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当受托付付款的职责,对持票人不再承当付款的职责。可是,付款人以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在外。
相关常识:支票出票有哪些效能
支票出票的效能,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当的职责或享有的权力。支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生如下法律效能:
1、对出票人的效能
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当担保支票付款的职责。我国《收据法》规则,出票人有必要依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当确保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职责。即便支票因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收据职责。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职责,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今后)的第2次职责,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职责。
2、对付款人的效能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能,支票上的出票行为自身不会必定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责任。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独面的托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契合法定条件下的付款,只是一项代出票人付款的权限,而非强制性责任。至于付款人是否承受出票人的托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议。可见,支票的出票行为不能束缚付款人。但是,付款人在必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联系的情况下。对此,我国《收据法》规则,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付出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是收据法规则的责任,而汇票付款人则不受此束缚。
3、对收款人的效能
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获得向付款人恳求付款的权力。因为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独法律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无从确知。可见,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收据权力,仅是一种等待权,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力只要在得到票款时,才变为现实权。而为保付行为,并非付款人的责任,也非付款的必经程序,因而,收款人没有恳求付款人为保付行为的权力。除恳求付款外,收款人也能够在必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如收款人遭付款回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依法付出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当受托付付款的职责,对持票人不再承当付款的职责。可是,付款人以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在外。
相关常识:支票出票有哪些效能
支票出票的效能,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当的职责或享有的权力。支票出票人一经出票,即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生如下法律效能:
1、对出票人的效能
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当担保支票付款的职责。我国《收据法》规则,出票人有必要依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当确保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职责。即便支票因超越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收据职责。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职责,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今后)的第2次职责,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职责。
2、对付款人的效能
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其没有强制性的效能,支票上的出票行为自身不会必定给支票付款人赋予付款责任。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独面的托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契合法定条件下的付款,只是一项代出票人付款的权限,而非强制性责任。至于付款人是否承受出票人的托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议。可见,支票的出票行为不能束缚付款人。但是,付款人在必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即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联系的情况下。对此,我国《收据法》规则,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付出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是收据法规则的责任,而汇票付款人则不受此束缚。
3、对收款人的效能
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获得向付款人恳求付款的权力。因为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独法律行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无从确知。可见,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收据权力,仅是一种等待权,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为保付行为,该权力只要在得到票款时,才变为现实权。而为保付行为,并非付款人的责任,也非付款的必经程序,因而,收款人没有恳求付款人为保付行为的权力。除恳求付款外,收款人也能够在必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如收款人遭付款回绝,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