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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3:37
 案情
    
刘某在亲戚家喝完喜酒后前往县里就事,借了张某二轮摩托车,行进至县郊农贸市场时,撞倒路人李某,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医治,两月后伤愈出院,花费医药费、护理费等80000元。李某住院期间,刘某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后再未干预,李某所以向法院申述要求刘某承当人身危害补偿职责。一审法院查明,刘某酒后驾车形成交通事端,应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刘某所驾驭的张某二轮摩托车已向产业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稳妥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但稳妥公司以为,刘某系酒后驾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垫支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许醉酒的;(二)被稳妥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闯祸的;(三)被稳妥人成心制作路途交通事端的。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形成受害人的产业损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因而,稳妥公司在此次事端中不承当补偿职责。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稳妥公司在被稳妥人酒后驾车的情况下是否免责,发作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则,驾驭人醉酒给第三人形成人身损伤,归于稳妥公司的免责事由,应革除稳妥公司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驾驭人醉酒后发作的交通事端,只构成稳妥公司在产业损失上的免责事由,关于醉酒后驾驭给第三人形成人身损伤,仍应承当补偿职责。
    
管析
    
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判定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有的判定稳妥公司免责。 
    
笔者以为,关于酒后驾驭形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稳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理由如下:一、契合交强险的建立主旨。交强险的建立意图在于保证受害人因被稳妥机动车给被害人形成损伤时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并保证被稳妥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总体上不盈余不亏本。假如稳妥公司以醉酒为由拒肯定受害人的人身危害进行赔付,则明显与此相悖。二、契合法令规则。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许醉酒驾驭的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形成受害人产业损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该规则革除了醉酒驾驭的情况下发作交通事端时,稳妥公司对受害人产业损失的免责景象,但并未革除稳妥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补偿职责。因而,要求稳妥公司对人身危害进行补偿契合法令的规则。
    
综上所述,关于驾驭人醉酒驾驭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别人的人身伤亡,稳妥公司应予赔付。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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