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9:22
【税务行政强制实行】江苏省当地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资产拍卖、变卖试行方法》等法令、法规和规章,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含税务行政强制方法和税务行政强制实行。
税务行政强制方法,是指税务机关或许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产业实施暂时性操控,或许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约束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实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许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交税职责或许税务行政决议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实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从法令规则的规模、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实施除阻挠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第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恰当,统筹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施非强制处理方法能够到达税收处理意图的,能够不采交税务行政强制方法。
第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契合立法意图,不得乱用或许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法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法令身份证件。法令人员与案子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躲避。
第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不得查封、扣押税务行政相对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族保持生活必需的住所和用品。
除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董字画、奢华住所或许一处以外的住所外,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得采交税务行政强制。
第八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奉告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决议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并奉告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陈说和申辩的权力。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强制遭到危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第二章 税务行政强制方法
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能够依法采用相应的税务行政强制方法:
(一)对未依照规则处理税务挂号的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以及暂时从事运营的交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交税额,责令交纳而不交纳的,能够扣押其价值恰当于税款的产品、货品;
(二)有根据以为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职责行为的,能够在规则的交税期之前,责令期限交纳应交税款;在期限内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收入痕迹的,税务机关能够责成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交税人不能供给交税担保的,能够采用下列方法:1、书面告诉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冻住交税人的金额恰当于应交税款的存款;2、查封、扣押其价值恰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三)对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曾经交税期的交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查看时,发现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职责行为,并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收入痕迹的,能够采用查封、扣押、冻住等强制方法;
(四)采交税收强制实行前需求进行查封、扣押的;
(五)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缴税款的交税人(以下简称欠税人)未按规则结清应交税款又未供给交税担保且预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声明禁绝出境。对已获得出境证件固执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本方法规则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处理边控手续,阻挠其出境。
除第(一)项外,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方法有必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赞同,并以该局(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决议。
第十一条 资产的权属不属于税务行政相对人一切或不清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冻住等税务行政强制方法。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说、申辩,并制造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和法令人员签名或盖章。
税务行政相对人不在现场或许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如有其别人在现场,能够由其签章证明。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陈说、申辩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应当及时复核。经复核,税务机关以为查封、扣押的法定条件不树立的,应当间断实施税务行政强制。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查封、扣押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时,应当制造查封、扣押决议书,并当场交给税务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根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的称号、数量和期限;
(四)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扣押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时,有必要开付收据。扣押收据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税务行政相对人,一份税务机关归档。
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时,有必要开付清单。查封清单一式二份,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别离保存。
第十五条 扣押、查封价值恰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时,其价值的预算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许评估价进行。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方法确认应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的价值时,应当包含滞纳金及拍卖、变卖所发作的费用。
第十六条 对价值超越应交税额且不可分割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税务机关在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或许交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实行的产业的状况下,能够全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所发作的费用。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许不动产,税务机关能够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一起能够向有关机关宣布帮忙实行告诉书。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资产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十九条 对查封、扣押的资产,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运用或许损毁。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形成丢失的,税务机关应承当补偿职责。
对查封的资产,税务机关能够指定被实行人保管,也能够托付第三人保管,被实行人或许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许搬运。因被实行人原因形成的丢失,由被实行人承当;因第三人原因形成的丢失,由托付人和第三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二十条 除法令、法规对期限还有规则外,查封、扣押、冻住的期限不得超越三十日;状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担任人赞同,能够延伸三十日。
税务机关依照本方法第十条第三项采交税收强制方法的,税收强制方法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越6个月;重大案子需求延伸的,应当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赞同。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方法后,应当及时查清现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议。逾期未做决议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免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应当即交还。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根据和资产一起移交。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冻住存款,应当向金融机构送达《冻住存款告诉书》,并在三日内向税务行政相对人送达《冻住存款决议书》。冻住存款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冻住的理由和根据;
(三)冻住的账号和数额;
(四)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税务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冻住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实行税务行政决议的金额恰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住的存款,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冻住。
第二十五条 现已冻住的存款不再需求冻住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免除冻住的决议。税务机关作出免除冻住决议的,应当及时书面告诉金融机构和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阻挠欠税人出境,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挠出境目标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安排的,阻挠出境目标为其担任人。欠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改变的,以改变后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为阻挠出境目标;法定代表人不在我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首要担任人为阻挠出境目标。
第二十七条 阻挠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逐级向省局提出,由省局审阅后填写《边控目标告诉书》,函请省公安厅处理边控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对欠税人进行操控期间,税务机关应当催促其赶快交纳所欠税款。
第二十九条 边防查看站阻挠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逾期后边防查看站自动撤控。需求延伸操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则处理续控手续。
第三十条 被阻挠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当即陈说省局,由省局告诉省公安厅撤控:
(一)已结清阻挠出境时欠缴的悉数税款和滞纳金;
(二)已向税务机关供给恰当于悉数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三)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法定程序清偿完结;
(四)其他法令、法规规则的景象。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采交税务行政强制方法后,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免除税收强制方法: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已按规则的期限实行职责;
(二)税务行政强制方法被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吊销;
(三)其它法定应当免除税收保全方法的景象。
第三章 税务行政强制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采交税收保全方法后,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规则的期限内仍未缴交税款的;
(二)对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曾经交税期的交税状况依法进行税务查看时,发现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职责行为,并有显着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资产或应交税收入的痕迹的;
(三)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交税担保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
(四)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且拒不实行的。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行有必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赞同,并以该局(分局)名义作出行政决议。但拍卖、变卖鲜活、易腐烂蜕变或许易失效的产品、货品能够由县以下税务机关安排实施。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实行的方法包含:
(一)书面告诉被实行人的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依法拍卖或许变卖被实行人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三)法令规则的其它强制实行方法。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实行决议前,应当事前书面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实行职责。催告文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应当实行给付职责的金额及实行方法;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实行职责的合理期限;
(三)逾期不实即将采用的强制实行方法;
(四)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文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沛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定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记载、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树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用。
第三十六条 经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实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决议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行。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逾期仍不实行税务机关的决议或交税职责的,税务机关能够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实行决议。
税务行政强制实行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税务行政强制实行的现实和根据;
(三)税务行政强制实行的方法和期限;
(四)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八条 税务行政强制实行决议书应当在实行时当场交给被实行人;被实行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在实行后的五日内送达。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实行前,需求采用查封、扣押方法的,依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采用扣缴被实行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方法强制实行的,应向被实行人制造送达《税收强制实行方法决议书(扣缴税收金钱适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制造送达《扣缴税收金钱告诉书》。
税务机关依法从被实行人被冻住的存款中扣缴税款,需一起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交《免除冻住告诉书》,由开户的金融机构处理免除冻住后,一起处理帮忙扣缴手续。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资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应制造《税收强制实行决议书(拍卖变卖)》,送达被实行人。
拍卖、变卖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资产拍卖、变卖试行方法》以及相关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作业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间断税务行政强制实行:
(一)第三人对实行标的物建议权力的;
(二)实行过程中发现资产权属不清的;
(三)实行或许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且间断实行不危害公共利益的;
(四)税务行政相对人实行行政决议确有困难或许暂无实行才能,经税务机关赞同的;
(五)税务机关以为需求间断实行的;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它间断实行的景象。
间断实行的景象消失后,税务机关应当康复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停止税务行政强制实行:
(一)公民逝世,无遗产可供实行,又无职责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无产业可供实行,又无权力职责承受人的;
(三)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行过程中,被实行人自动实行税务机关的决议或交税职责的;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它停止实行的景象。
第四十四条 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行,税务机关能够在不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的状况下,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达到实行协议。实行协议能够约好分阶段实行。
实行协议应当如期实行。税务行政相对人不实行实行协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康复强制实行。
第四十五条 税务行政强制实行结束后,据以实行的税务决议被吊销,或许实行过错的,应当康复原状,返还已被实行的产业;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从事出产、运营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议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的,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实施强制实行,也能够自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强制实行。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税务行政相对人实行职责。催告文书送达十日后税务行政相对人仍未实行职责的,税务机关能够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目标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应当以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的名义提出,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强制实行请求书;
(二)相关税务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定见及税务机关催告状况;
(四)请求强制实行的标的;
(五)请求强制实行的期限。
强制实行请求书应当由提出请求的税务机关担任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强制决议后5日内,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存案陈说》及相关的法令文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存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存案的税务行政强制决议的合法性、恰当性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税务行政强制决议违法或许不妥的,应当告诉作出决议的税务机关纠正或许采用补救方法。
第五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树立统计分析和陈说准则,加强对税务行政强制作业的监督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分担任税务行政强制的监督处理作业。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未规则事项依照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实行。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由江苏省当地税务局担任解说。
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