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认定与第三方担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9:202004年3月22日,某典当公司与某食物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告贷典当合同,由某食物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告贷人民币600万元,两边约好:告贷期限为2004年3月22日至2004年7月21日止(告贷详细期限在两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承认),告贷期内及告贷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两边洽谈赞同能够续当,到时两边另行签署《续当凭据》和《房地产价款典当改变合同》,合同约好的事项在续当期持续有用。告贷月利率为2.2%;并约好某食物公司将其坐落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二层)的房子典当给某典当公司。
签订合同当日,某食物公司用其上述典当的房地产,向某市某区房地产挂号处办理了他项权力典当挂号。
亦于同日,某百货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为某食物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典当告贷人民币600万元作担保。
次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一份当票给某食物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归纳费用为人民币132000元,典当期限一个月,并向某食物公司发放了典当款人民币600万元。
2004年5月23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二份当票给某食物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归纳费用为人民币132000元,典当期限一个月。
2004年7月22日,某典当公司与某食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告贷典当合同,由某食物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告贷人民币600万元,约好:告贷期限为2004年7月23日至2004年9月23日止(告贷详细期限在两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承认。)告贷月利率为2.5%;并约好某食物公司将其坐落某区某路(二层)的房子典当给某典当公司。次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三份当票给某食物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归纳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典当期限一个月。
2004年11月29日,某食物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出具许诺:典当告贷人民币600万元,现不能按期偿还,给予宽限一个月,我公司许诺如逾期未还,愿绝当处理。
2005年2月3日,某食物公司经过某银行上海分行付出某典当公司利息人民币15万元。现某食物公司除尚欠某典当公司告贷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之外,还欠2005年1月23日至2005年5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59万元及之后利息。
因某食物公司至今未还款,某百货公司亦未能实行担保责任,遂涉诉。另吴某是某食物公司股东,又是某百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7月22日告贷合同一方某食物公司的托付代理人一栏中有吴某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