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可否作为未经处理的犯罪数额予以累计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6:22
不合法经营数额是判别行为人不合法经营情节是否严峻,行为是否构成不合法经营罪的重要根据。不合法经营罪作为一种行政犯,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则,是指违背国家规则,从事不合法经营活动,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峻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不合法经营数额是判别不合法经营情节是否严峻的重要根据。关于屡次未经处理的不合法经营行为,违法数额应否累计核算,我国《刑法》第225条未作明确规则。但我国《刑法》关于以违法数额作为科罪量刑根据的其他违法,大都规则了累计核算的准则。如《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则:对屡次私运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运货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分。其他相似规则还见诸《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347条私运、贩卖、运送、毒品罪、第383条贪污罪等。最高检2002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处理不合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明确规则:不合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不合法经营数额累计核算。参照我国《刑法》的立法精力和司法解说的有关规则,屡次不合法经营烟草未经处理的,违法数额也应当累计核算,可是累计核算的前提条件是“未经处理”。未经处理,是指未经刑事处分,也未经行政处理过。前述《关于处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适用法令问题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3)项明确规则:曾因不合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又不合法经营的,不合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构成违法。这其间暗含了业已通过行政处分的数额不计入违法数额的精力。
行政机关逾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的不合法经营数额应计入违法数额。笔者以为,按照我国《刑法》和《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则,业已行政处分过的不合法经营数额应否计入违法数额,再予追查刑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关于行政机关未逾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处置的不合法经营数额,不得累计核算违法数额。关于行政机关逾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处置的不合法经营数额,应当作为未经处理的违法数额予以从头核算。构成违法的,追查刑事责任;屡次不合法经营的,违法数额累计核算。
行政机关逾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的不合法经营数额应计入违法数额。笔者以为,按照我国《刑法》和《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则,业已行政处分过的不合法经营数额应否计入违法数额,再予追查刑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关于行政机关未逾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处置的不合法经营数额,不得累计核算违法数额。关于行政机关逾越职权范围“以罚代刑”处置的不合法经营数额,应当作为未经处理的违法数额予以从头核算。构成违法的,追查刑事责任;屡次不合法经营的,违法数额累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