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9:54
咱们国家关于诉讼依据不同的分类依据有不同的分类办法,依据诉讼的内容和方式不同,诉讼活动能够详细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那么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是什么?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刑事诉讼首要包含五个阶段:立案、侦办、申述、审判和履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指控、告发和违法人的自首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检查,判明是否有违法事实并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依法决议是否作为刑事案子交给侦办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办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搜集、查明、证明违法和缉获违法人而依法采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
3、申述有两种,包含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两边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关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恳求的刑事案子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履行则指刑事履行机关为了施行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和裁决所确认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履行的主体首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法院受理刑事案子流程是怎样的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第和方式。立案程序首要包含对立案资料的承受、对资料的检查和检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资料的承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关于报案、指控、告发,都应当承受。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通知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办法的,应当先采纳紧急办法,然后移交主管机关。
(2)对立案资料的检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承受的指控、告发、报案、自首资料还自己发现的案子资料,都应当进行检查。
(3)对立案资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子资料检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议,并依据详细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议不服的,指控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恳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指控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议不服的,假如其指控的内容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守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关于自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通知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许代为通知人。
刑事诉讼首要包含五个阶段:立案、侦办、申述、审判和履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指控、告发和违法人的自首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检查,判明是否有违法事实并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依法决议是否作为刑事案子交给侦办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办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搜集、查明、证明违法和缉获违法人而依法采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
3、申述有两种,包含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两边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关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恳求的刑事案子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履行则指刑事履行机关为了施行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和裁决所确认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履行的主体首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法院受理刑事案子流程是怎样的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第和方式。立案程序首要包含对立案资料的承受、对资料的检查和检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资料的承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关于报案、指控、告发,都应当承受。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通知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办法的,应当先采纳紧急办法,然后移交主管机关。
(2)对立案资料的检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承受的指控、告发、报案、自首资料还自己发现的案子资料,都应当进行检查。
(3)对立案资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子资料检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议,并依据详细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议不服的,指控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恳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指控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议不服的,假如其指控的内容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守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关于自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通知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议,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许代为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