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与交换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5:53【土地运用权典当】土地运用权的生意与交流
土地运用权,是指单位或许个人依法或依约好,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有限处置的权力。
土地运用权租借是指土地运用者作为租借人将土地运用权伴随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出资开发、使用土地的,土地运用权不得租借。
土地运用权生意是土地运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意图将自己的土地运用权搬运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取得土地运用权并付出价款的行为。
土地运用权交流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动土地使用的缺陷、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部分土地界限的调整与交流部分土地。经调整后,土地使用条件得到改进。土地运用权的交流必须在自愿基础上发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洽谈处理,因此可由交流单位提出请求,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洽谈提出计划,经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划界,请求处理改变挂号。土地运用权能够作为典当权的标的物,以土地运用权设定典当权时,其地上的修建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典当;当地上的修建或其他工作物典当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也随之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