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代位权的客体和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6:21
代位权,是比较专业的法令用语,代位权有相应的客体和规模,那么代位权的客体和规模是什么,关于代位权的客体和规模的法令规矩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代位权的客体和规模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关于债款人代位权的意义
债款人代位权的开始雏形见于1992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矩》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恳求执行人的恳求,告诉该第三人向恳求执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此外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矩》(试行)也作了相应规矩,可是这些都不完好,1999年《合同法》施行今后,完好的债款人代位权准则正式建立,它突破了传统民法债的相对性准则,为充沛保证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化解“三角债款”,节省司法资源,供给了法令保证。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矩,所谓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该规矩为债款人的债款增加了一项新的法定权能,该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权依附于债款而存在,跟着债款的发生而发生,跟着债款的搬运而搬运,跟着债款的消除而消除,也就是说不存在无债款的代位权。
2、代位权针对的是债款人的消沉不作为,即债款人不活跃完成自己的债款情况下,债款人才能够行使代位权,假如债款人现已经过诉讼或裁定途径完成自己的债款,则债款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是债款人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是债款人向次债款人(债款人的债款人)提出恳求,并且是直接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清偿债款,而不用经过债款人转付。
4、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经过诉讼途径行使,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矩,代位权只能经过向法院诉讼方法行使,清晰排除了裁定等其他行使途径。
二、代位权的客体和规模是什么
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目标,也就是说债款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款人的哪一些权力行使,代位权客体在理论上比较广泛,好像只需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权力都能够作为代位权的客体。可是代位权突破了传统合同的相对性规矩,对第三人发生了约束力。因而最高法院在司法解说中作了限制性规矩,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结合债的品种,应当理解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侵权之债中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
关于代位权的规模,合同法第73条规矩,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这儿所指债款数额包括两层意义,一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数额。二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数额。结合最高法院《合同法解说(一)》第21条规矩,正确理解应当是当前者大于后者时,今后者为代位权规模,当前者小于后者时,以前者为代位权规模,不然超越规模部分法院将不予维护。
归纳以上介绍,关于代位权的客体和规模,在法令中有相应的规矩。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代位权的客体和规模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