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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3:44

【法规标题】关于修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告诉
【公布单位】我国保险监督处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公布时刻】2007-4-29
【失效时刻】
【法规来历】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452/46840.htm
【全文】
关于修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告诉
我国保险监督处理委员会
关于修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告诉
保监产险〔2007〕501号
各中资产业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作业的顺畅施行,规范交强险单证处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正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有交强险运营资历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我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送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运用。
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触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阐明如下:
(一)整备质量。关于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低速卡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求填写整备质量,以核算应交税额。其它车辆能够不填写。整备质量应依照机动车挂号证书或行进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挂号的新机动车,依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据录入。投保人无法供给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依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核算。
(二)交税人辨认号。关于现已处理税务挂号证的单位需求依据税务挂号证填写交税人辨认号。单位交税人辨认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 组织机构代码。未处理税务挂号的单位或个人不需求填写。
(三)当年应缴。当年应交纳车船税的金额应依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规范核算当年应交税款,公式为:
1、关于新车,应交税额的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交税月份数/12
其间,应交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2、关于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机动车暂时上路途行进、机动车距规则的作废期限缺乏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交税额的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交税月份数/12
其间,应交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3、其他车辆,应交税额的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四)从前补缴。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依据交税人供给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据,查验交税人上一次的完税状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依据前次交税年度,依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规范核算,公式为:从前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交税年度-前次交税年度-1)
(五)滞纳金。应依据前次交税年度分年度核算。从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推迟1天,加收应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算计。等于“当年应缴”、“从前补缴”与“滞纳金”的算计数。
(七)完税凭据号(减免税证明号)。关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或税务机关已同意减免税的机动车,要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据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据的号码。长度7-8位。
(八)开具税务机关。指开具完税凭据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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