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既遂与中止并存情形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6:34
关于一起违法, 是否或许呈现部分共犯归于违法既遂、部分共犯归于违法间断这一景象, 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则, 而在刑法理论界, 虽然通说以为依照一起违法的理论, 一起违法中的间断以有用阻挠一切一起违法人的违法行为或有用防止违法成果发作为要件, 只需有部分共犯施行违法行为既遂, 一切参加一起违法者均应负彻底的刑事责任, 但对此依然存在争议, 特别是在强奸、逃脱等亲手犯案子的司法实践中, 呈现了同类案子判定悬殊的景象。因而, 针对不合较大的严重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对正确处理个案, 完成司法公正, 有重要意义。 一、由典型案子①引发的争议问题 事例一: 2000 年5 月16 日下午, 冯某( 在逃) 纠合张某、施某及新新”( 绰号, 在逃) 等人强行将被害人曹某( 女, 21 岁) 带至某宾馆, 进入以施某名义租借的客房。被告人张某对曹某施行了奸污行为, 在发现曹某有月经后间断奸污; 被告人施某见曹某有月经在身, 未施行奸污, 而逼迫曹某选用其他方法使其宣泄性欲。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施某犯强奸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张某在强奸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 系主犯。被告人施某在被告人张某施行强奸的过程中, 先用言语威胁,后站在一旁, 对被害人有精神上的强制效果, 系强奸一起违法中的从犯; 其自己片面上具有奸污的成心,后主动抛弃奸污目的而未施行奸污行为, 是强奸违法间断。 检察机关以为一审判定确定被告人施某归于强奸违法间断, 违反了法令有关违法间断的规则, 适用法令不妥, 遂提起抗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定见, 以为施某的行为不能确定为违法间断。 事例二: 某日晚, 被告人顾某、孙某、张某约请被害人吴某( 女) 喝酒, 顾某起意将吴女喝醉后带至朋友租房施行奸污, 孙某、张某赞同, 三被告人遂一再向吴敬酒, 吴醉酒后, 三被告人将其带至租房。此后,顾某不管吴的哭骂, 强行将其奸污, 之后, 孙某亦实行了奸污。张某最终进入房间, 亦欲强奸吴某, 吴女哭喊并称要报警, 张某虽有条件施行奸污但因慑于法威而抛弃, 转而到近邻房间与卖淫女嫖娼。 公安机关对顾、孙立案侦查, 并以强奸罪向检察机关移送申述。检察机关以为张某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共犯, 有轮奸情节和间断情节, 遂在补证、查询的根底大将三被告人以强奸罪同时申述。一审法院以强奸罪、有轮奸重刑情节, 判处顾、孙有期徒刑十年,以强奸罪, 既有轮奸重刑情节, 又有间断减轻情节,减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张某以自己无罪而上诉, 二审法院对张某以强奸罪共犯确定, 有轮奸情节、归于违法间断, 依照轮奸的法定刑, 并适用刑法关于间断的规则减轻处分, 裁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事例三: 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和陈丙密议劫持勒索周某, 被告人陈丙参加密议一次后, 主动间断参加劫持勒索周某的违法活动。之后, 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屡次密议乘机劫持周某, 并于某日晚12时许将周某劫持, 并搜得人民币4700 元, 一起花光。后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将周某勒死, 沉尸河中, 此后取走赎金人民币43 万元。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以上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劫持勒索罪, 被告人陈丙构成劫持勒索( 间断) 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同确定, 陈丙被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审被告人陈丙在劫持勒索中主动间断违法行为, 是间断犯, 应革除处分, 一审判定正确无误, 遂裁决维持原判。以上三个事例存在的要害问题是: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 是否存在部分共犯建立违法间断, 其他共犯建立违法既遂的景象? 对以上问题,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 依照一起违法的刑法规则和违法构成理论, 假如部分共犯既遂, 则全案一切共犯均归于既遂, 不或许呈现部分共犯建立既遂而部分共犯建立未遂或间断的状况。即使是强奸、逃脱等违法, 也只要采纳活跃的举动, 防止整个一起违法成果的发作, 才或许建立违法, 不然, 不是违法间断。[1]第二种定见则以为, 在大多数的状况下, 一起违法中一切共犯的违法形状是一致的, 不存在部分共犯间断的状况。可是, 在强奸违法等亲手犯( 亲自犯) 一类违法中, 以及关于在案子中起非必须效果的协助犯, 其个人间断违法, 即使其他人违法施行结束, 也能够建立部分共犯间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