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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应该怎样召集和行使职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1:37
债务人会议是整体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进行权力自治的暂时组织。那么债务人会议怎么招集和行使职权呢?人民法院招集第一次债务人会议,之后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等债务人可以提议举行,要在15日前告诉债务人。债务人会议核对债务,监督办理人等等。接下来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债务人会议的招集
1、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行。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1/4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2、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15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二、债务人会议的职权
1、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对债务;
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监督办理人;
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
经过重整计划;
经过宽和协议;
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1/2以上。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在该抉择事项上有表决权的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15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3、《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第9项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对前两款规则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在债务人会议上宣告或许另行告诉债务人。
4、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和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1/2以上的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二次表决仍未经过、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宣告之日或许收到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恳求复议。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履行。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债务人会议招集和行使职权的办法,期望可以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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