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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怎样确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0:10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款人担负,从完成的债款中优先付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款人担负。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的相关合同代位权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用的债的保全办法,即:“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款人担负。”按照这一规则,债款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经过法院予以建议,也即应当经过诉讼方法进行,这便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追索权时,债款人直接申述债款的债款人,并要求其还账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则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则的申述条件;一起,代位权之诉还须具有本身的特别要件。《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三、代位权诉讼的被告
1、申述人(债款人)以自己名义申述。
2、被告为被代位的债款的债款人。
3、列债款人为第三人。
四、代位权诉讼权力约束
民法事例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是作为原告代位债款人而向次债款人建议权力,根据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债款人在行使诉讼权力时,不该当危害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款人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义务,可是根据其诉讼位置所决议,以及充沛保全债款人的债款之需求,其诉讼权力义务又应当与作为狭义当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区别。因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与债款人的诉讼权力应当作恰当约束,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联系。至于作为被告的次债款人,其诉讼权力原则上不该受到约束。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的相关材料。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越债款人所负债款额或许超越次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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