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职工过失予以罚款是错误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1:23事例:
申诉人林某是被诉人广州某饮食有限公司合同制员工。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从1995年8月至1997年8月。1996年12月31日,申诉人在为公司送货时不小心丢失了一件425公斤、价值为125.80元的货品。1997年1月21日,被诉人发布布告,以每件货品148元计对申诉人处以货品价格10倍的罚款的处分,共1480元,并从申诉人的当月薪酬中直接扣除。申诉人对被诉人的罚款不服,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裁令被诉人交还扣发的薪酬。 ?
裁定委员会查询后以为:
申诉人在工作中丢失公司的资产,是归于工作失误,而并非是严峻违纪。被诉人以申诉人丢失资产,形成公司经济损失,是属严峻违纪行为为由,对申诉人作出的罚款处理并直接从申诉人的薪酬中扣除,实属定性不精确且处理过重,对申诉人作出的罚款处理也不符合《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中有关经济处分的规则。因而,判决被诉人交还申诉人被扣的薪酬。
专家分析:
劳作者在工作中如因失误或其他过错行为损坏(或丢失)用人单位的资产,理应照价补偿。但只需劳作者不是成心损坏资产,用人单位一般不应作罚款处理。本案的申诉人虽在工作中丢失公司资产,但其并非成心行为,被诉人对其所作的罚款十倍的处理,显着是属处理过重;并且其直接从申诉人薪酬扣除1480元罚款的做法,也违反了《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和劳作部《薪酬付出暂行规则》中关于罚款和补偿经济损失的规则,理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