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种类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0:06
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于界定署理人的规模和署理人的品种,结合法令明文规则,希望能更好的协助我们了解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
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集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许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或许被判处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四十条 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 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 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侦办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子过程中,按照法令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
(二)当事人 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署理人 是指被署理人的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监护人和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诉讼署理人、辩解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署理人 是指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托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托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子过程中,应当充沛确保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辩解权力。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托付担任辩解人:
(一)被宣告和惩罚没有履行结束的人;
(二)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则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人:
(一)盲、聋、哑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或许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条 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为其指定辩解人:
(一)契合当地政府规则的经济困难规范的;
(二)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族经屡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当辩解用的;
(四)一起犯罪案子中,其他被告人已托付辩解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子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以为申述定见和移交的案子依据资料或许影响正确科罪量刑的。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应当是依法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
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集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履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许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或许被判处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四十条 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 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 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侦办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子过程中,按照法令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办法;
(二)当事人 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署理人 是指被署理人的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监护人和负有维护职责的机关、集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诉讼署理人、辩解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署理人 是指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托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托付代为参与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子过程中,应当充沛确保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辩解权力。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托付担任辩解人:
(一)被宣告和惩罚没有履行结束的人;
(二)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则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人:
(一)盲、聋、哑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或许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条 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为其指定辩解人:
(一)契合当地政府规则的经济困难规范的;
(二)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族经屡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当辩解用的;
(四)一起犯罪案子中,其他被告人已托付辩解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子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以为申述定见和移交的案子依据资料或许影响正确科罪量刑的。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应当是依法承当法令援助职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