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能只按最低标准支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6:10刘女士于2009年5月到某公司作业,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作合同,约好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薪酬52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薪酬900元,实施计件薪酬。近来,刘女士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投诉,称她和其他员工相同干活,试用期每月薪酬520元不合法。 劳作保证部分经查询后以为,该公司2009年7月份的员工薪酬付出表显现,刘女士的薪酬数额是520元,投诉状况事实。《劳作合同法》第20条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刘女士在试用期的薪酬未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但依据合同约好刘女士每月出勤天数只需超越法定作业时间,薪酬就应不少于720元。为此,劳作保证部分依法对该公司的劳作规章制度中的违法条款进行了纠正,并下达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补发了刘女士2009年6、7月份薪酬差额400元。薛守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