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4:44
投案后又逃跑的能确定为自首吗《最高人民法院自首、建功司法解说事例辅导与了解适用》一书也明确指出:《解说》第一条规则的‘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应当是指‘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终究被抓获归案’的景象,而不包括‘主动投案后逃跑,又再次投案’的景象。
【案情】
2010年6至10月,吴某独自或伙同他人屡次雇佣砍伐工人,在没有处理树木砍伐证的状况下盗伐杉木人工林,后于2010年10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吴某于2010年至2013年9月,呈现3次重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又于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未到案,公安决议对其刑事拘留、检察院批捕的状况下又逃跑、投案被拘捕的状况。
【不合】
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屡次逃脱是否能够确定自首
第一种定见以为,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由于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67条第1款规则的典型自首行为的主动投案要件作了详细的细化,它列举了7种应当被确定为主动投案的景象,一起也明确提出了一个不能确定为自首的投案景象,那便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而本案的景象便是这种不能确定为自首的景象。
第二种定见以为,能够确定为自首,由于吴恩华契合主动投案的方式要件,尽管半途逃脱三次,但终究均为主动投案,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理由如下:
行为人再次投案是对其逃跑行为的纠正和补偿,使其又康复到逃跑之前置于司法机关操控之下,等候法令制裁的状况,契合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确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自首、建功司法解说事例辅导与了解适用》一书也明确指出:《解说》第一条规则的‘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应当是指‘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终究被抓获归案’的景象,而不包括‘主动投案后逃跑,又再次投案’的景象。因此在确定主动投案与否的问题上需把是否被迫归案作为断定规范,即被告人一旦被迫归案,即失去了主动投案的时限根底,相反,只需被告人在被采纳约束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之前没有被迫归案的,即便途中屡次逃脱,都不影响对其主动投案的确定。
【案情】
2010年6至10月,吴某独自或伙同他人屡次雇佣砍伐工人,在没有处理树木砍伐证的状况下盗伐杉木人工林,后于2010年10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吴某于2010年至2013年9月,呈现3次重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又于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未到案,公安决议对其刑事拘留、检察院批捕的状况下又逃跑、投案被拘捕的状况。
【不合】
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屡次逃脱是否能够确定自首
第一种定见以为,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由于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67条第1款规则的典型自首行为的主动投案要件作了详细的细化,它列举了7种应当被确定为主动投案的景象,一起也明确提出了一个不能确定为自首的投案景象,那便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而本案的景象便是这种不能确定为自首的景象。
第二种定见以为,能够确定为自首,由于吴恩华契合主动投案的方式要件,尽管半途逃脱三次,但终究均为主动投案,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理由如下:
行为人再次投案是对其逃跑行为的纠正和补偿,使其又康复到逃跑之前置于司法机关操控之下,等候法令制裁的状况,契合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当确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自首、建功司法解说事例辅导与了解适用》一书也明确指出:《解说》第一条规则的‘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自首’,应当是指‘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终究被抓获归案’的景象,而不包括‘主动投案后逃跑,又再次投案’的景象。因此在确定主动投案与否的问题上需把是否被迫归案作为断定规范,即被告人一旦被迫归案,即失去了主动投案的时限根底,相反,只需被告人在被采纳约束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之前没有被迫归案的,即便途中屡次逃脱,都不影响对其主动投案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