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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书能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9:08
任职书能不能视为劳作合同
2014年8月20日,郑先生经过人才市场承受某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招聘,进入该公司作业。3个月试用期后,该公司向郑先生出具了“关于郑先生任职告诉”。该告诉载明:经公司总裁办公室会议研究决议,郑先生任公司物业中心对外业务部副经理,月薪3600元,任期3年。2015年3月23日,郑先生在作业期间因管理方式不妥,与职工争论并发作殴伤事情。郑先生虽未鲜明受伤,但过后未请假就不上班。1周后,公司向郑先生宣布“关于对郑先生的处分决议”。该决议称:鉴于郑先生违背人事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免除副经理职务。对免除劳作联系,郑先生未表明贰言,但要求公司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公司以任职告诉包含了劳作合同的相关内容,应视为劳作合同为由予以回绝。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是法令强制性规则。尽管公司给郑先生出具的任职书中包含了任职期限,薪酬数额等内容,但短少《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应当具有的必备条款,不能等同于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6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对此,郑先生可经过请求裁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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