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要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5:52
【不合】
针对法院是否有权改动案由,以及改动案由后当事人不予改动诉讼请求的又该怎么处理,存在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法院不能依职权改动民事案由,应以当事人提出的案由持续审理;第二种观念以为法院能够依法改动民事案由,改动案由后,当事人不予改动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种观念则以为法院有权改动民事案由,改动案由后,当事人不予改动诉讼请求的,应以改动后的案由持续审理。
【分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法院能够依法改动民事案由,但存在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告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告诉》规则当事人申述的法律关系与实践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实践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改动案子的案由。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建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许民事行为的效能与人民法院根据案子现实作出的确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则的约束,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动诉讼请求。”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申述的法律关系与实践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在结案前法院有权根据法庭查明的法律关系改动民事案由,并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动民事案由。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在公共路途上堆积、倾倒、遗撒阻碍通行的物品形成别人危害的,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明显,本案符合该规则,人民法院依法将案由改动为公共路途阻碍通行危害职责胶葛并无不当。
二、本案改动案由后,应当持续审理。一般来说,改动案由可能会发生法律关系的改动,法律关系一旦改动,统辖法院、归责准则、职责方式、职责规模等都可能会发生改动,假如原告拒不改动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是,笔者以为本案改动案由并不影响案子的持续审理,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胶葛与公共路途阻碍通行危害职责胶葛都归于侵权法律关系领域。两者统辖规模相同,均适用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法院统辖。不同之处在于:(一)诉讼主体方面,前者的被告为驾驶员、车主、闯祸车辆挂靠单位、闯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而后者的当事人除驾驶员、车主、闯祸车辆挂靠单位外,存在差错的公路管理部门也应列为被告。(二)职责方面,前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无差错职责,在“商业险”限额内承当差错职责;后者公路管理部门则承当差错推定职责。因而,本案改动案由后,并未导致法律关系改动,仅需追加公路管理部门为一起被告。可是,通过法院进行释明后,原告清晰回绝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补偿权力人申述部分一起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一起侵权人作为一起被告。补偿权力人在诉讼中抛弃对部分一起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一起侵权人对被抛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当的补偿比例不承当连带职责……”可见,原告有权抛弃对一起侵权人的职责追查,仅仅原告抛弃的部分,其他一起侵权人对此不承当连带职责。换而言之,原告回绝追加当事人,不影响本案持续审理。 综上,法院能够依职权改动民事案由,假如改动民事案由没有导致法律关系发生改动,当事人又回绝改动诉讼请求的,根据“不告不睬”准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根据改动后的案由进行依法判定。
针对法院是否有权改动案由,以及改动案由后当事人不予改动诉讼请求的又该怎么处理,存在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法院不能依职权改动民事案由,应以当事人提出的案由持续审理;第二种观念以为法院能够依法改动民事案由,改动案由后,当事人不予改动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种观念则以为法院有权改动民事案由,改动案由后,当事人不予改动诉讼请求的,应以改动后的案由持续审理。
【分析】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同第三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法院能够依法改动民事案由,但存在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告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告诉》规则当事人申述的法律关系与实践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实践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改动案子的案由。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建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许民事行为的效能与人民法院根据案子现实作出的确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则的约束,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动诉讼请求。”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申述的法律关系与实践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在结案前法院有权根据法庭查明的法律关系改动民事案由,并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动民事案由。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在公共路途上堆积、倾倒、遗撒阻碍通行的物品形成别人危害的,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明显,本案符合该规则,人民法院依法将案由改动为公共路途阻碍通行危害职责胶葛并无不当。
二、本案改动案由后,应当持续审理。一般来说,改动案由可能会发生法律关系的改动,法律关系一旦改动,统辖法院、归责准则、职责方式、职责规模等都可能会发生改动,假如原告拒不改动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是,笔者以为本案改动案由并不影响案子的持续审理,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胶葛与公共路途阻碍通行危害职责胶葛都归于侵权法律关系领域。两者统辖规模相同,均适用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法院统辖。不同之处在于:(一)诉讼主体方面,前者的被告为驾驶员、车主、闯祸车辆挂靠单位、闯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而后者的当事人除驾驶员、车主、闯祸车辆挂靠单位外,存在差错的公路管理部门也应列为被告。(二)职责方面,前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无差错职责,在“商业险”限额内承当差错职责;后者公路管理部门则承当差错推定职责。因而,本案改动案由后,并未导致法律关系改动,仅需追加公路管理部门为一起被告。可是,通过法院进行释明后,原告清晰回绝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补偿权力人申述部分一起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一起侵权人作为一起被告。补偿权力人在诉讼中抛弃对部分一起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一起侵权人对被抛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当的补偿比例不承当连带职责……”可见,原告有权抛弃对一起侵权人的职责追查,仅仅原告抛弃的部分,其他一起侵权人对此不承当连带职责。换而言之,原告回绝追加当事人,不影响本案持续审理。 综上,法院能够依职权改动民事案由,假如改动民事案由没有导致法律关系发生改动,当事人又回绝改动诉讼请求的,根据“不告不睬”准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根据改动后的案由进行依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