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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0:47
保管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当一方将标的物交给另一方保管时,就需求签定保管合同,约好保管的期限、保管人的职责、保管的金额等的问题,那么保管合同的法令特征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保管合同的法令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可见,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建立,不只须有当事人两边的意思表明共同,并且须有存放人将保管物交给于保管人的行为。
2、保管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彼此供给协助或服务部门为人们供给服务的一种方法,应以无偿为准则,当事人没有约好保管费,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当事人也能够约好为保管而给付酬劳,此刻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在此刻,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管合同仅以存放人对保管物的实践交给为建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有必要采纳何种特定方法,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意图
保管合同缔结的直接意图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取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运用权利为意图。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首要责任是保管存放人的交给其保管的物品。
4、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建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运用权转移。
二、保管合同范本
保管合同
存放人XXX(以下简称甲方)兹将所属产品寄放于保管人XXX(以下简称乙方)的房屋内,两边并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产品寄放于乙方坐落XXX号房屋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
产品内容:
第二条 前条保管物以XXXX平方米面积内能够包容的数量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前条保管物可自在进出转移,但若因此受损,乙方概不负补偿之责。
第四条 保管费的核算及交给方法如下:
不管存放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存放保管费为人民币XXX元整。
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工作场所。
第五条 甲、乙两边如欲免除本合同,须于一个月前告诉对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为凭。
存放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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