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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7:37
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主张有哪些
简易程序是处理行政纠纷案子的特别程序,它有必要是为某一阶级法院审理特定案子所适用,其适用的规模应有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掌握以下几个面: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因为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旨在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作业,纠正其判定、裁决中的差错,因此审理的案子相对严重杂乱,影响面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2、只适用于案子现实清楚、两边争议不大的案子。详细行政行为触及产业标的额较小,或当事人对案子的现实、对错差错、职责承当以及法令适用均没有原则性的不合,并能供给确凿的依据,人民法院无需查询搜集依据即可确定案子现实。
3、审理程序比一般程序简化省掉。如能够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能够用电话等简洁方法传唤当事人到庭;能够不告诉证人、鉴定人到庭,只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即可;能够不进行法庭争辩或只简略进行;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应当在受理案子后30日内审结。
4、当事人应有主张权或许应当通过两边赞同。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将会使当事人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力受到影响,因此是否选用简易程序审理某一行政案子,当事人应有主张权,是否赞同,由法院决议;假如法院拟选用简易程序审理某一行政案子的,则应书面咨询两边当事人的定见,两边当事人赞同的,法院方可选用简易程序。 而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杂乱,需求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能够转为一般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笔者以为对“案子现实清楚、两边争议不大的案子”可做如下方式规范:一是触及产业金额较小,或许归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议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子;二是行政不作为案子,即恳求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行政责任的案子。关于“金额”可规则: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触及税收或其他行政、工作性收费的案子;正告、通报批评以及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子;补偿恳求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诉讼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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