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是什么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1:34
依据现行法令规则,修建工程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越级承揽。我国《修建法》规则,制止修建施工企业逾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规模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修建企业逾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等级内容决议的规模承揽工程,形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而,法令明令规则,凡越级承揽的修建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依据《修建法》的规则,制止修建施工企业以任何方法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不合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定的修建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合同主体不具有资历。依据规则,签定修建工程合同的承揽方,有必要具有法人资历和修建运营资历。只要依法核准具有从事修建运营活动资历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揽运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修建承揽合同,都属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4、违背法定建造程序。修建工程的发包人在修建工程合同的缔结和实行过程中,有必要遵从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运用、建造规划答应等手续。不然,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造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私行发包给相关企业,有的发包人方法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法,但采纳暗箱操作或走漏标底或排挤竞标人。别的,工程发包后,有些承揽人未办理施工答应证就私行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现实,这样的修建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5、不合法转包。依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则,发包人能够与总承揽人缔结修建工程合同,也能够别离与勘测人、规划人、施工人缔结勘测、规划、施工承揽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揽人完结的建造工程分化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揽人。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分化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承揽人自行完结。《修建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制止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分化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别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