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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1:30
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具有专归于个人运用的特色,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归于夫妻特有产业。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产业切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日子物品,作为个人产业处理。用夫妻共同产业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日子用品,如宝贵的首饰等,即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归于夫妻共同产业。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详细介绍。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日子中一方特别需求而购买的日子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日子中不方便或许不适宜运用的日子用品,详细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产业。
二、产业价值不大,不归于宝贵产业的日常日子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三、仅限于日子的用品,指夫妻日常日子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子、存款、无形产业不属个人日子用品。工作需而置办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能够依据详细案情确认是否归于个人日子用品。
四、由夫妻两边约好的、归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 仅限于该日子用品由一方的独自利益运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运用,而为家庭日子共用服务的在外,如因妻子独自运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确认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产业价值和运用方的获益状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运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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