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制度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已施行了20年的1986年《破产法》一起废止。1986年《破产法》没有设置破产办理人准则,只要类似的清算组。清算组由政府有关作业部分派人组成,对破产产业进行清偿、分配。事实证明,因为政府参加破产,法院和债权人对清算组无法行使监督权,然后使清算进程缺少有用的约束机制。尤其是清算组履行职责不妥,形成破产产业损失,破产本钱过高,侵略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在破产产业处置中呈现严峻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更加严峻。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旧破产法施行经历,学习国外成功做法的根底之上,用办理人准则来代替现行的清算组准则,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令准则相衔接。 破产办理人,即在破产请求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宽和或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任债款人产业办理与其他破产业务的当事人,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业务,在企业破产请求中具有重要位置,关于债款人产业与破产业务办理发挥重要作用。办理人既是破产债款人产业的大管家,又是法院审理破产案子的好助手,肩负着“平衡”各项利益的重担。本文侧重就我国破产办理人的任职资历和选任方法,在中西破产法横向比较的根底上进行剖析讨论。 一、破产办理人任职资历 (一)破产办理人的活跃资历和消沉资历 破产办理业务不只触及到各方的利益,并且触及法令、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常识,所以破产办理人有必要是既懂法令一起又通晓财政的专业人士。因而对破产办理人资历做出清晰的法令规则,是确保破产办理人具有较好的专业本质和品德涵养,保证破产清算程序有用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参加破产程序的榜首道门槛。破产办理人选任的资历,包含活跃资历和消沉资历。活跃资历是指哪些人能够担任破产办理人,消沉资历是指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办理人1。 关于活跃资历,许多国家清晰规则,要求具有专业常识或技术的人才干担任破产办理人。此处的专业常识或技术是指法令、审计、财政办理等专门常识和经历。从现行各国立法以及破产实践来看,破产办理人一般都从律师或许会计师中选任。 重新《破产法》第24条及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办理人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能够看出,有资历在破产程序中担任办理人的有:(1)清算组。清算组由法院从政府有关部分、编入办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办理公司中指定,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办理机构能够依照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派人参加清算组。依照现行做法,有关部分包含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政府财政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审计、税收、物价、劳作、人事部分等部分。(2)依法建立并编入办理人名册的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破产清算业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在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并具有相关专业常识,获得执业资历的并被编入个人办理人名册中的自然人。 因为破产办理业务触及多方面利益,因而破产办理人除应具有专业资历外,还有必要为社会一般人士所能信任。所以破产办理人的位置还应具有中立性以及独立性的特征。包含: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款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充任破产办理人,这是破产办理人逃避准则的表现。假如破产办理人与债权人或债款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确保其公正履行职务。破产办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办理人的得失有必要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令主体实体利益改变的影响。我国新破产法第24条规则:与案子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办理人。《规则》对利害关系作了详细解说。2、曾饱尝破产宣告未复权者不得担任破产办理人。破产办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具有广泛的职权,假如由没有免除债款职责的破产人担任破产办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然后危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此类消沉资历我国新破产法未作约束,只在《规则》中进行了规则:社会中介机构或许个人有严重债款纠纷的不能指定为办理人。3、破产办理人在一守时期内没有产业、经济方面的违法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破产办理人要办理很多产业,这就要求破产办理人不只要有相应的专业常识,还应具有杰出的品德操行。新破产法及《规则》关于办理人品格品德的规则包含:曾因成心违法受过刑事处分、曾被吊销过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涉嫌违法行为、曾在执业、运营中有成心或许严重过失行为、曾被人民法院从办理人名册上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