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5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7:12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释义第5条
一月内劳作者拒不签定劳作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作报酬。
[条文注释]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一些企业提出,实践中也有劳作者不肯签定劳作合同的状况,企业应当怎么处理,是否能够不签书面劳作合同,也不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对此,本法令依照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分段规则了处理方法。
本条是对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作者拒不签定劳作合同景象的规则。首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时刻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2)程序之一是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作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作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本条并没有要求劳作者以书面方式回绝缔结劳作合同,也就是说,劳作者既能够以口头方式不同意,也能够以书面方式表明不同意,但不签书面劳作合同的职责必须在劳作者一方。
(3)程序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这首要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意思表明更为清晰、详细,并能够作为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依据。
(4)成果之一是用人单位无须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在劳作者无过错的状况下,劳作合同依法免除或停止后,为保护劳作者在赋闲之后的根本生计需求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物质协助。本条规则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致使劳作联系停止,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
(5)成果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照实际工作的时刻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
一月内劳作者拒不签定劳作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作报酬。
[条文注释]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一些企业提出,实践中也有劳作者不肯签定劳作合同的状况,企业应当怎么处理,是否能够不签书面劳作合同,也不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对此,本法令依照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分段规则了处理方法。
本条是对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作者拒不签定劳作合同景象的规则。首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时刻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2)程序之一是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作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作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本条并没有要求劳作者以书面方式回绝缔结劳作合同,也就是说,劳作者既能够以口头方式不同意,也能够以书面方式表明不同意,但不签书面劳作合同的职责必须在劳作者一方。
(3)程序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这首要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意思表明更为清晰、详细,并能够作为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依据。
(4)成果之一是用人单位无须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在劳作者无过错的状况下,劳作合同依法免除或停止后,为保护劳作者在赋闲之后的根本生计需求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物质协助。本条规则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致使劳作联系停止,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
(5)成果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照实际工作的时刻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