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军诉刘月华解除非法同居分割财产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2:04[受理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刻]:2000年07月20日
[裁判字号]:(2000)白民初字第1号
[事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 周占军,36岁,汉族,个体运营者,现住xxx。托付代理人 高洪杰,白城市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 张星,同上。被告 刘月华,38岁,汉族,白城市月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xx
[事例正文]:
原告 周占军,36岁,汉族,个体运营者,现住xxx。
托付代理人 高洪杰,白城市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 张星,同上。
被告 刘月华,38岁,汉族,白城市月华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xxx。
托付代理人 李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 汤长春,同上。
原告周占军与被告刘月华免除不合法同居切割产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占军及其托付代理人高洪杰、张星,被告刘月华及其托付代理人李金辉、汤长春和证人周占利、赵丽华、王峰、赵刚、张奎学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联系,1995年3月9日,在海明办事处处理离婚手续,时隔5个月,又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运营,将一起的工作发展到建成月华化妆品商场运营大楼等几个场所的运营规模。合理我活跃尽力拓宽咱们一起工作时,被告提出免除一起生活,仅给我一小部分运营项目的定见,我虽赞同免除一起生活但提出应公平合理切割一起产业的定见,被告未赞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切割一起产业4675974元。
被告庭审辩论否定与原告有不合法同居的现实,原告未参加运营,原被告之间是一种雇佣联系,原告无权切割被告产业。
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实和理由和被告的辩论事由,本庭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两边是否存在不合法同居的现实。在庭审中,两边当事人环绕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建议,庭审时出示了下列依据:
(1)1998年2月22日《白城日报》(星期刊)白城日报记者卢丽桃写的报导“伴着春色前行”阐明原被告从1985?1999年长达14年不合法同居联系。被告质证时以为这是记者的单独报导,没征得自己赞同,一起出示了记者卢丽桃的状况介绍(已加盖白城日报社公章)“采访时,我不知刘月华、周占军早巳离婚,故文中说到有关夫妻一起为一位小姐筹办婚事一事纯属误解,该稿其时未经刘周二人审理”。